原浦发银行副行长63亿案件中有纪委官员参与

13.04.2016  12:07

  原标题:银行副行长63亿“非吸”案现纪委官员身影

终审判决两年后,受害人、被告人均积极发声,他们从不同角度,让涉案金额63亿元的“中原非吸第一案”显露出另一面:河南省纪委某官员深度参与其中。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原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迄今仍有大量受害人持续维权,对案件本身存有疑问,且认为资产处置严重滞缓。

  与此同时,与马益江同案的另一被告人鲁泊麟亦在申诉。鲁泊麟在申诉中称河南省纪委官员孙某某非法干预,记者获得相关协议及法院判决显示:在案发后,孙某某曾向鲁泊麟讨要欠款数千万元。

  判决书显示,该案涉案金额为63.95亿元,未偿还净额为5.73亿元。马益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35万元,鲁泊麟则被判处7年6个月,罚金40万。一审后,二人均上诉,二审未开庭审理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害人与被告均对该案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持有质疑,但二审认为鉴定单位拥有相应资质,未再行鉴定;此外,受害人称马益江吸收存款时,均宣称为实现“揽储目标”、“搭桥”“贴现承兑”等;一切均在银行进行,且多位职员配合,银行责任该如何厘清……

   “银行业务”

  86岁的杨桂花无法理解,380万元交给马益江冲“揽储目标”,第二天便出了事。自2011年10月案发至今,她称只拿到了20多万元。

  公诉书显示,1975年出生的马益江,案发时系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二十一世纪支行副行长,“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马益江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条件及担任副行长的影响力,向众多客户及亲友吸收存款,大部分用于鲁泊麟的投资经营”。

  近期,《中国经营报》记者逐一采访的20多位受害人,均称马益江在吸收存款时,是以“理财”、“揽储”、“搭桥”、“贴现承兑”等理由进行,且多数在其办公室办理,更有其他职员引导或在场。

  “我在那存款,银行职员说可以给更高利息,然后把我带到马益江办公室,马益江说为了给一个企业做‘搭桥’,叫我把资金给她,以日息计。”受害人宋某某称。

  “搭桥”,则指客户A贷款到期暂时无法偿还时,由银行职员从中牵线,向客户B借高息贷款代为偿还,银行职员以此赚取利息差,并维护客户关系。这一多方受益行为中,银行职员往往还会隔绝A与B直接接触。

  “马益江做‘搭桥’业务,算是圈内最好的,大家都知道她第二年三月就要扶正了。所以她提出让我拉点朋友来理财,帮她冲冲业绩,我觉得应该帮。”拥有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的焦某,系某银行高管,与马益江相熟,便先后介绍朋友资金1400多万元给马益江。

  蹊跷在于,同列被告人的鲁泊麟,没有受害人在案发前听马益江提起过。倒是人们至今清楚记得,案发后,浦发银行包下其省行对面一家宾馆的808房间,供受害人前往聚集。

  “浦发行的人最初一直都在那接待,但后来去的少了,大概一年后这个包间撤了。”受害人称,浦发银行人员最初称,待案件查清,如果银行有责任,绝不推诿,但后期该行宣称系马益江个人行为,随即态度大变。

  2013年4月23日,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金刑初字1026号判决,判决认为,二人不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且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行为,认定二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马益江认定有自首情节,但不认可其立功情节,获有期徒刑7年,罚金35万元;鲁泊麟被判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40万元。

  二人均上诉,2013年12月,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3)郑刑一终字第205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通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检察员和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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