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颁布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意见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6.12.2014  18:11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洛阳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企业信息科学抽查制度、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及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等五项重点工作,并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意见》指出,《条例》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企业信息。根据《意见》,市工商部门将负责组织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不断完善功能,强化管理维护,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各项监管制度顺利实施。

  同时,为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洛阳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编办、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房管、交通运输、环保、农业、水利、商务、文广新、卫生、人口计生、国有资产监管、地税、质监、统计、食品药品监管、金融、国税、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联络员由组成部门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指导督查企业信息公示各项工作落实。

  下一步,洛阳市工商局将以《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洛阳市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不断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