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拉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序幕

15.01.2015  09:25

 

司法正义,应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然而,“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一直是法院最为人诟病的问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将审判权的运作置于阳光下,1月14日,记者从洛阳中院了解到,随着该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动员大会召开,意味着呼吁多年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在洛阳中院正式拉开序幕。改革将让法官远离干扰,行使独立审判权。

审判权改革,洛阳为国内试点法院之一

法官王军正在经历一场洛阳法院建立以来前所未有的大改革。1月7日,洛阳中院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动员大会,宣布了“中层干部选拔和新型合议庭成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该项改革将在现有法官中选择优秀、资深者担任主审法官,着力改变目前层层请示、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保障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办案。

经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包括王军在内的91名干警参与了主审法官的竞争。1月9日至10日,参与竞争的干警走上讲台,进行3分钟的述职,接受院党组和全体干警的评判。

据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改革”。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部署,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我省洛阳中院、上海市第二中院等7家中级法院,和两家基层法院成为方案试点单位。

消除审判权行政化,让优秀法官去办案

此前,“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弊端越来越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阻碍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向深层次前进的一个“制度性障碍”。

按最高法院要求,试点法院要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调动法官的积极性;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在试点过程中,洛阳市老城区法院曾先期任命21名主审法官,成立了10个新型合议庭。每个新型合议庭由1名主审法官、1名普通法官、1名陪审员、1名书记员组成。主审法官审理的案件由其自己审批,不再由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法官独立办案,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了解,改革会通过职权下放和整合,对法院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将法官从非审判事务中有效剥离出来,全身心地投入到执法办案中。确立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让法官按照其资历、年限和能力,走法官等级晋升道路。最终把法官从“当官”这座“独木桥”上解放出来,让法官们不用再挤破脑袋当官,专司审理与裁决。

河南省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主审法官经验丰富,直接接触案件,对案情的理解也最为深刻。可以改变院长、庭长签批案件、审委会过度介入案件的现象,防止“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洛阳中院院长曲海滨在动员大会上说。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亮点

组织模式: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其他合议庭的审判长应从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

人员待遇: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副院长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副院长等级确定。其他被选任为审判长的资深法官享受中层副职以上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中层副职以上等级确定。

文书签署: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助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应由其所在合议庭的审判长审核后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院长、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

办案责任制:在保障独任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明确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适当提高法官的职级与等级,建立与法官的权力和责任相适应的法官保障机制。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但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除外。

【责任编辑:王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