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泡水车的轮子又大又圆,偷换到自己车上,能跑出法律制裁吗?

21.02.2022  10:10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开车出门,路上看到一辆泡水车,发现它的车轮比自家车轮好,于是“灵机一动”,把轮子换到了自己车上,甚至还往调换的轮子上泼洒泥水伪造现场……不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月21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从郑州管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上述涉案的“小机灵鬼”已经被判处盗窃罪。

【案情】换走路边泡水车轮,最终被判罚八千元

事情发生在2021年8月,被告人祝某路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汽修服务公司门口时,发现路边停有一辆泡水严重的轿车(车主穆某),该轿车虽与自己的车属同一品牌,但车轮尺寸大上一号,在尺寸越大,同等时间跑得越快的认知下,加之贪小便宜之心作祟,其便心生侥幸,趁四周无人之机,与朋友宋某(不知情)一起将泡水车四个车轮(包含轮胎和轮毂)盗走,安装在自己车上。

同时,为了防止犯罪事实败露,便将自己车上的四个车轮安装在泡水车上,期间祝某还故意在泡水车调换过的车轮上泼洒泥水,造成水泡过的假象,以掩人耳目。

不久后,汽修店工作人员准备修车时发现车轮存在异常,调取监控后发现祝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警。随后,警方将祝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1、被告人祝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11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祝某未提出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说法】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窃取他人车轮四个(包含轮胎和轮毂),价值数额较大(经鉴定,被盗车轮价值463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面对各种诱惑,切忌心存侥幸,要明辨是非、坚守本心、恪守原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绝对不取,法律底线坚决不碰。侥幸心理要不得,“否则,无论车轮尺寸多大、跑得多快,终究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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