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男子借朋友310万5年要不回,法院这样说…

20.09.2018  14:22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郑州男子借出去310万5年要不回,这期间,官司也打了,也胜诉了,法院也执行了,如今此案已终止本次执行,简称终本。这算不算百姓俗称的执行难?19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案例】借出周转资金310万,5年难要回

韩某与张某、刘某原本是朋友,2013年9月,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韩某借款310万元,刘某做担保。到期后张某、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约定延期一年。

期限届满后,张某、刘某又迟迟不返还借款,韩某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张某返还借款本息,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权利人韩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位于金水区国基路某房产一套,但该房产已先后抵押给某银行及他案债权人,房产已先后被惠济法院、金水法院和高新法院予以查封,本案债权人系轮候查封该房产且无抵押权,房产变现价值明显无法清偿申请执行人韩某的债权。除上述房产外,张某、刘某名下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8月初,经韩某和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张某下落,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但张某在司法拘留后仍未履行义务。今年9月,执行法官在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下落后亦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刘某亦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韩某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裁定终本。

【说法】百姓应甄别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这算不算百姓俗称的执行难?

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启明介绍,上述案例不属于“执行难”,而是“执行不能”。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认识,既然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就意味着法院能够把所有执行案件彻底解决。这种认识其实是对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的一种误解,因为这里忽略了有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

执行难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等。执行不能是指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的情形。简单的讲,执行难是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真的没钱。执行难问题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监督、实行执行联动等措施来解决。但是,对于被执行人出现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执行不能情形,即便法院穷尽措施,也难以执行到位。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如何处理呢?

张启明介绍,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线索提供:毛佳玲 高方方)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