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银行卡被异地盗刷14万元 法院判银行全责

10.12.2014  10:27

  人就在郑州,携带在身边的银行卡却被异地刷走14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儿?

  该案昨天在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造成储户损失,应赔偿储户损失。

  河南商报记者赵强

  储户

  银行卡被异地盗刷14万元

  今年58岁的郭先生,在郑州一公司工作。公司为其在某银行开办了储蓄存款账户,每月定期通过该银行账户发工资。

  今年8月19日14点左右,郭先生在公司开会时,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告知他的银行卡在商丘市POS机异地跨行消费140300元。

  “我立即找卡,发现卡就在身上。”郭先生随即带着该银行卡去ATM机上查询,发现卡内确实少了140300元,便拨打110报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刷卡的POS机,实际上位于山东省东明县一家上海老庙黄金销售店里。警方调取的该金店监控录像显示,8月19日14点左右,一男子在金店刷卡消费140300元购买黄金。

  郭先生将办卡的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银行卡由被告发行,原、被告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原告的存款被消费支出,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支付存款140300元,并支付8月19日起至9月25日的存款利息61.7元。

  法院

  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

  被告银行一方称,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储蓄卡被他人复制、盗取,相关交易产生的后果,应视为原告本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处理不以刑事案件侦查结果为前提。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

  从涉案金店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实际刷卡人使用的卡片背面颜色是草绿色的,由此可以确定,实际刷卡人消费时使用的卡片,是复制的伪卡。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有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的义务,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泄露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过错。

  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郭先生支付存款本金140300元,并支付8月19日起至9月25日的存款利息61.7元。(线索提供:刘向科李亚男)

  建议

  如何避免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调研发现,犯罪分子借助通信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涉银行卡类诈骗犯罪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占八成。

  持卡人

  持卡人应注意保密,不对任何人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和卡片信息,设置交易密码、取款密码避免过于简单,避免出生年月日的密码设置形式。

  及时了解账户内资金变动情况,第一时间收集非持卡人取款或者消费的证据,为日后解决纠纷或者诉讼程序做准备。

  银行

  银行需加强对客户身份审查,改进账户交易平台,尽量避免多渠道同步操作情况;对在职员工开展财产安全和金融诈骗教育;将账户短信提示义务作为默认开立义务,应包括账户重大信息变更,例如更改交易密码、变更预留手机号、非柜台形式办理业务等。

  法规设计

  为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也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