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16.05.2016  04:53

豫安监管办文﹝2016﹞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总队,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监管系统信访工作,依法办理各类信访事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办公室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信访投诉请求事项通过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信访工作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监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全省安全监管领域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诉求,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及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运用法定途径解决矛盾和问题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这些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省安全监管局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信访投诉反映集中问题分类梳理的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省安全生产信访投诉反映集中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梳理(详见附件),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参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梳理本部门受理集中突出的信访投诉事项,制定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原则,明确相应的“法定途径”,帮助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投诉请求事项。

三、加强宣传,逐步形成法治信访社会的局面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切实提高按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能力。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之有效的方法扩大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的影响,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要耐心引导信访群众依照法定的程序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逐步转变部分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观念。按照“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投诉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法的结果”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通过推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对群众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进一步使信访工作回归本位,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

附件: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相关领域主要信访投诉法定办理途径和有关法律依据.docx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