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河长保护母亲河 河南黄河河道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23.02.2018  22:22

  如何管理、治理好母亲河黄河?近日,新修订的《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2018年3月9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河长,河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加大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规定,黄河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河河长,河长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各级黄河河长负责组织相应黄河河道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

  《办法》要求,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黄河行洪、输水和航运要求。黄河河道内的滩地不得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根据《办法》,黄河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库区范围均为安全保护区。在黄河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办法》加大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指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物料的,每立方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开渠、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银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