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学会关于取消《河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15.06.2015 17:28
本文来源: 气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河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豫气会发〔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培训的有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取消《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资格证书年检时持证人员需提供(二)学习培训情况”。
二、取消《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持证人员每2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培训经历作为资格证书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
河南省气象学会将根据国办发〔2015〕31号文件精神,尽快修改完善并下发新的《河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继续做好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气象学会
2015年6月2日
本文来源: 气象局
15.06.2015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