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08.05.2014  13:05

豫安委﹝2014﹞8号

有关省辖市、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3号)精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

 

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攻坚克难重点县名单

国家选定重点县:灵宝市;河南省选定重点县:巩义市、栾川县、洛宁县、桐柏县、禹州市、泌阳县、鲁山县、平桥区。共9个。

二、指导思想

        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要与整顿关闭、打非治违工作结合进行,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安全生产事故总量明显减少。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力争使9个重点县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下降30%以上,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50%以上,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创新。

四、重点攻坚任务

(一)全面加强矿山开采规模化建设

进一步落实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落实一个开采主体内多个生产系统存在相互开采隐患的矿山生产系统整合优化。

(二)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

矿山各生产系统要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生产作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三)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

淘汰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鼓励和支持矿山采用先进适用机械设备,每个重点县要建成1至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矿山。

(四)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要建设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联网。

(五)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

强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开展班组长培训,实现班组长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执行相关法规的规定。

(六)全面搞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建设上探索出可普遍推广的工作制度和典型经验。巩义市要制定出地下开采铝土矿山安全监管制度与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栾川县要制定出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与信息化平台建设规范;洛宁县要制定出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及班组长培训制度;桐柏县要制定出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及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监管制度;禹州市要总结形成露天矿山规模化开采经验;灵宝市、泌阳县、鲁山县、平桥区要总结形成地下开采小型矿山规模化开采经验。

五、领导机构与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指挥攻坚克难工作,督促9个重点县的省辖市与重点县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攻坚克难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

(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完成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任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建设,督促重点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现矿山规模化。严格落实《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豫政办〔2013〕6号)规定的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对矿山企业新申请矿权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开采矿山、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和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确定关闭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炸物品的审批发放。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六)电力部门负责对矿山用电的管理。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设备。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6月30日)

各重点县要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本县的工作方案。

(二)整合整改阶段(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1.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推进矿山开采规模化建设。凡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相互开采存在隐患的,一律予以整合重组;一个开采主体内多个生产系统存在相互开采隐患的矿山生产系统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整合优化。

2.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组织专家对9个重点县所有矿山开展一次会诊式大排查、大整治。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随机抽查部分矿山。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并落实和完善预防性措施。

(三)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建设阶段(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重点县金属非金属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建成1至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矿山,建成县域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有条件的省辖市可统一联网;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要建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单位自律作业,全面完成“五化”建设任务。

(四)评估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业务负责同志组成验收工作组,按照攻坚克难重点任务,对各重点县工作开展情况逐一进行评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县要及时查缺补漏,确保取得实效。

七、工作要求

(一)各重点县县委、县政府要牢固树立生命安全红线意识,提高对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的认识。这9个重点县安全生产基础极为薄弱,是影响全省安全生产局面的重要地区。重点县抓好攻坚克难工作,既解决了本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创新了监管工作机制,又推动全省乃至全国安全监管水平大幅提高。

(二)各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安监、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要创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机制建设。各重点县方案要于2014年4月底前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重点县要成立由县委书记或县(市)长任组长的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攻坚克难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保障。

(四)各重点县要定期组织召开攻坚克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五)省政府将攻坚克难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任务和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责任。要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市、县党委和政府通报攻坚克难工作情况。

联  系  人:张    峰;

联系电话:0371-65866580;

电子邮箱:hnajyc@163.com

附件: 河南省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