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豫统文〔2014〕126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县(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在广泛听取省局各专业和省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日
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强化部门统计管理,实现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部门)
法院、检察院、中央驻豫单位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部门依法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的发展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将统计工作经费作为专项列入部门经费预算,并根据行业管理职能,组织指导全行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和基础建设,推进全行业统计。
第六条 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和全行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基层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本规范制定配套的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培训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对同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检查通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部门应设立或明确综合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本部门、本系统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部门内其他职能机构,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部门统计人员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凡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统计业务素质。
部门应建立健全覆盖全系统、全行业的统计工作网络,并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履行本部门、本系统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统一组织开展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统一归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的统计数据。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制度等,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建设。
(三)制订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的本部门新建、修订和拟继续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
(四)整合和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负责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有关财务资料;按规定发布部门统计数据。
(五)围绕本部门、本系统管理和决策的需要,组织开展统计资料开发应用和分析研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统计监督。
(六)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协助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违法行为。
(七)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方案和数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统计业务工作流程,从方案制定、布置、数据采集、基层数据审核查询、综合数据审核查询、数据处理、评估、报送、发布、资料开发应用和分析研究、资料保存等各环节、全过程,全面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八)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条 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或调整修改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凡统计调查范围超出本部门管理系统的,须报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牵头部门联合配合部门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二条 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修改须符合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
第十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应明确表述调查种类、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基层表式、综合表式、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单位、报送方式、报送时间、组织实施方式、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分类目录、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标准和分类代码必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及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应遵守公文格式规定,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设计要求,做到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简明易填。
第十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修改,包括在统计调查项目中增减统计指标、增减调查表、增减统计分组、增减调查对象、改变调查范围、改变调查方法和改变调查频率等。
第十七条 部门报送审批的新建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二)部门新建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三)拟审批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
(四)关于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
(六)其它相关文件。包括新建或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修改前的原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等。
第十八条 按法定程序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统计调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调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定机关。
第 二十 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修改或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律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所取得的统计资料,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章 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部门统计人员应恪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对其负责搜集、审核、上报的统计资料与基层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归档、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部门对外公布、提供统计资料,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统计数据以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部门公布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有交叉的统计数据、涉及区域性的综合性统计资料,应在公布前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协商一致后方可对外公开使用。
(三)部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四)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部门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应以文字或电子文档或电子版格式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第五章 统计信息化
第二十六条 部门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部门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管理工作的现代化。
第二十七条 部门应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实现数据报送的网络化,并根据信息化发展和统计工作需要及时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数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及时维护和更新;应加强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信息的对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同推进省直部门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6月29日制定的《河南省部门统计工作基本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部门新建(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附 件
河南省部门新建(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部门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计 划
| 项目名称 |
| |
项目种类 | □新建项目 □修改本级原有项目 □修改上级项目 | ||
项目来源 |
| ||
实施处室 |
| ||
立项依据 | □行使本部门职能 □根据省政府要求 □其它 | ||
( ) | |||
调查目的 |
| ||
调查内容 |
| ||
修改变化 | (包括调查范围、调查对象、统计分组的变动,调查指标、调查表、调查频率的增减等) | ||
调查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机关法人 □社团法人 | ||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工商户 □居民户 □个人 □其他 | |||
调查范围 |
| ||
(含单位数) | |||
调查频率 | □年报 □半年报 □季报 □月报 □一次性 □其它 ( ) | ||
调查方法 | □全面调查 □抽样调查 □重点调查 □普查 □典型调查 | ||
调查方式 | □发调查表 □发录入程序 □电话采访 □调查员登门询问 | ||
调查表式 | 共 张,其中年报 张,季报 张,月报 张; 基层表 张,综合表 张。 | ||
表号: | |||
填报方式 | □调查单位填报 □调查员填写 □根据行政记录填写 □其它( ) | ||
实施方式 | □逐级向下布置 □从县级逐级向下布置 | ||
□直接布置到调查单位 □其它( ) | |||
起报级别 | □市级 □县级 □乡级 □村 □单位直报 | ||
调查资料 | 资料形式 | □数据 □文字 □数文混合 | |
报送方式 | □报表 □电子邮件 □传真 □联网直报 □其他 | ||
汇总方式 | □超级汇总 □逐级汇总 □两种方式结合 | ||
资料时间 |
| ||
调查时间 |
| ||
统计标准 | □单位代码 □职业分类 □登记注册类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
□大中小型 □隶属关系 □行政区划 □国别地区 □营业状态 | |||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计 划 | 统计资料 使用情况 | 提供指标 |
|
资料性质 | □综合资料 □基层报表 □基层数据库 | ||
提供范围 |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上级主管部门 □本部门 | ||
□政府统计机构 □新闻媒体 □其它( ) | |||
提供方式 | □新闻发布会 □资料册 □统计分析 □报表 | ||
□磁介质 □电讯 □网络 □其它( ) | |||
布置文件 | 主 送 |
| |
抄 送 | 省统计局、有关市统计局 | ||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送 审 材 料 |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 1.封面□ | |
2.目录□ | |||
3.总说明:□调查目的 □主要内容 □调查范围 □调查方法 | |||
□调查性质 □组织实施方式 □执行标准 □其它 | |||
4.报表目录:□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统计范围 | |||
□报送单位□报送日期 □报送方式 □页码 | |||
5.报表表式:□基层表 □综合表 | |||
6.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每一个指标都有解释(含单位名称和地址) | |||
□每一项内容都有说明 □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 | |||
□产品、商品目录 □主要逻辑关系和审核关系 | |||
7.抽样调查方案(仅限于包含抽样调查的制度): | |||
□调查目的 □调查对象 □调查内容 □调查范围 | |||
□调查点数确定 □抽样方法 □抽样框 □数据采集方式 | |||
□质量检查办法 □调查资料汇总方法 □汇总权数确定 | |||
其 它 材 料 | 1、 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 | ||
2、 新建该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 □ | |||
3、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 □ | |||
4、 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 | |||
5、 修改时所依据的统计报表制度或调查方案 □ | |||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实 施 处 室
|
| |
| |||
| |||
| |||
| |||
| |||
处长:
年 月 日
| |||
综 合 统 计 机 构
|
| ||
| |||
| |||
| |||
| |||
| |||
处长:
年 月 日 | |||
| |||
部 门 领 导
|
| ||
| |||
| |||
| |||
| |||
| |||
| |||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办:河南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
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