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22.07.2015  12:45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其合法与否、质量


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该《办法》的施行,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做到准确理解、熟练运用,并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遵守程序,控制数量

各单位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五个环节,各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是充分进行调研论证。各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二是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各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各单位的起草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的情况。

三是严格合法性审查。各单位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相关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质量和形式要求。材料不齐全时,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补充材料再进行审核。法制机构主要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紧急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以缩短为3个工作日。

四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合法性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制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是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要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是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各单位的起草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发文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等有关材料报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进行复核、检查,资料齐全、符合报备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三、强化监督,做好清理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更新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规则制定、管理规范性文件,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和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处室规范性文件质量负总责。二是加强文件管理。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等相关制度,并创新规范性文件管理方式,提高规范性文件管理效率。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要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贯彻落实《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拖延或者不报送备案、经备案审查发现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