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

08.05.2014  16:35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我省粮食监管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回访,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已受到查处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督促、指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征求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意见、建议,了解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回访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实施,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访: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暂停或取销粮食收购资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回访的粮食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无须回访:
      (一)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利害关系人已经向信访机关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本级或上级机关已经适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立案调查的案件;
      (四)不宜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案件回访应两人以上,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案件回访一般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整改时间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回访。
      第九条 案件回访内容:
      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法律程序办案,是否有弄虚作假、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
      向案件当事人宣传粮食行政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条 案件回访可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回访人员回访后应按要求填写《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留存
      第十一条 回访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没有整改的,执法机构应督促其整改。
案件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回访对象反馈。回访活动中应当做到:
      (一)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
      (二)当事人反映的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或执法工作有误解或者意见偏激的,应耐心、诚恳地解答。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对《粮食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局报告案件回访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