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08.05.2014  16:33
       

  为规范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行为,依据《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豫粮〔2004〕8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

  第一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受理工作。
  省直粮油企业申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粮食类、油脂类代储资格均需单独申请。
  第三条 申请企业提交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申请材料应使用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软件制作,包括纸制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一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图除外)。
  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条 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的仓容量、交通条件、设备种类和数量、化验室、检化验仪器品种和数量等条件必须符合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其中,每个独立库区提出申请的有效仓容不得低于2.5万吨或者有效罐容不得低于0.3万吨。
  第五条 申请企业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且数量满足以下规定:
  粮食类:2.5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 2 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 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7人;10万吨及以上仓容,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4 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0人。
  油脂类:0.3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2人; 5万吨及以上容量,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3人。
第六条 含有地下仓(含洞库)的申请企业除满足通用条件外,地下仓仓门前应有能满足80吨额定载重量货车进出的场地。

第二章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核报


  第七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制度,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负责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工作的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于每年五月和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前通知。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上报的资料包括:
  (一)企业申请材料(二份);
  (二)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情况表(各一份);
  (三)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本地区开展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情况说明(各一份);
  (四)通过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
  (五)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文件(二份);
  (六)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

 
  第十二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粮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授予企业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批认定范畴,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直接派人到现场复核。
  第十三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由粮油储藏、粮油检验、粮库建设、仓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组成专家审核组。专家审核组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
  第十四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实名举报并保护举报人信息,对于匿名举报信息,将视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和澄清。
  第十七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取得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并向企业颁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符合政务公开规定的信息同时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未取得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抄送相关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如果对审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条件发生重要变化,企业应及时报告。资格企业需要报告的变更事项有: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
  (二)取得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灭失;
  (三)申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时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损坏、灭失后数量已不能满足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四)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粮食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变更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程序: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变化的,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变更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变更事项。
涉及证书内容变化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重新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一)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包含以下内容:证书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被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并销毁。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企业可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补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补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豫粮文〔2004〕2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以下附件为本细则的组成部分:

    附件:1.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2.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
          3.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市级管理表
          4.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5.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附件1、2、3.doc

附件4.xls

附件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