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

08.05.2014  16:33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及资格仓房(油罐)3年有效期到期企业的延续申请行为。
      第三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延续申请的程序。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在代储资格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省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签署是否同意企业延续申请的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资格审核工作,有关审核结果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授予申请企业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
省辖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延续申请时应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 延续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名称、取得资格类型、取得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仓容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代储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时间等。
      第六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授予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