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推荐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03.07.2015  19:40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豫人社办〔2015〕72号)精神,现将我校评选推荐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对象

(一)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学校内设二级机构,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再参加评选。

(二)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学校专任教师、各类管理人员。

学校副厅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级劳动模范等)、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级优秀教师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优秀专业、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与推荐要求

(一)河南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推荐名额为河南省优秀教师3名,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1名。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我校可申报推荐1个。

各单位向学校推荐人选不得超过1人,各单位推荐人选注明参加表彰类型(河南省优秀教师或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先进集体由各单位根据情况自主推荐申报。

三、评选条件

(一)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基本条件: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2.其他条件要求

(1)参加评选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原则上,推荐参评教师应受过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2)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

四、评选推荐的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必须坚持政治坚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贡献大小

作为衡量标准。防止单纯用升学率评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工作的倾向。

  (二)评选推荐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评选申报的方式。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坚持“两审三公开”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对象经过职工(代表)专题会议通过且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学校推荐上报。

五、材料报送及数据采集要求

(一)报送时间及材料要求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将相关材料于2015年7月8日下午5:00之前将下列材料报送至人事处A306房间(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1.《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申报表》、《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各一式2份,双面印制。

2.相关获奖证书、资格证书、合格证书等各类证件及证书复印件1套。原件由学校审验后退还。

  (二)数据采集要求

此次推荐选拔工作使用“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电子数据的采集及报送。管理系统将于7月10日开通,届时,我校评选推荐人选可以通过河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haedu.gov.cn)进入系统访问,或者直接输入系统网址(http://jybz.haedu.cn)访问。

学校推荐人选和先进集体在要求的时间内,自行登录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先下载所对应称号的《申报表》并详细填写各项信息,然后在管理系统上注册、录入个人或集体基本信息(与《申报表》所填一致),并上传《申报表》。

联系人:吴国清

联系电话:67756896

 

 

      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申报表.doc

      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表.doc

 

                                                                                                          人事处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