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继续实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08.05.2014  17:05

豫统函〔2013〕1号

关于同意继续实施河南省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继续使用<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的函》(豫残联函〔2012〕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继续组织实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范围是:河南省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调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总量及分类情况,在职残疾职工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等。

该制度设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豫残联就调1表)、《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名册》(豫残联就调2表)和《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表》(豫残联就调3表)三张调查表,调查频率为年报。豫残联就调2表删除“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参加工作时间”等6 个指标。豫残联就调3表删除“通讯地址”、“传真”、“  邮编”、“本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其中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按规定应安排残疾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实际缺额人数”等7 个指标。三表中指标解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的规定相应修改。上述报表的制表机关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文号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工作布置文号,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15年1月4日。

请你单位在印发的报表右上角明确列出统计报表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表机关、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15年1月”。请于2013年1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方案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磁介质文件我局留档。

特此函告。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