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拟赋予机场行政处罚权

28.05.2014  21:15

  

  郑州台记者彭程报道:

  在昨天(27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条例》中首次提出,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机场范围内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等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条例》,在机场范围内的航站楼、道路、广场、停车场和机场控制区从事张贴、散发广告、宣传资料等行为,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违反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以上区域组织展览、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以及以商业目的的演讲、集会;开展募捐活动;拍摄影视片等行为,都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违反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指出,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端外二十公里的空间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条例》规定,禁止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除此之外,在机场买东西,会不会比市区贵很多?市民会不会经常遇到挨宰的情况?针对这些,《条例》也明确了规定:机场范围内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不能任意抬高物价,不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能欺诈消费者,不能从事不正当的竞争。

  同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等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旅客、货主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答复,难以及时处理答复的,应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