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保持增长

11.06.2015  19:27

2014年,全省统筹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各项工作,经济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为工资水平稳定增长奠定了良好基础。全省一类、二类、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240元、1100元、960元调整为1400元、1250元、1100元,小时工资由11.7元、10.4元、9元调整为13.5元、12元、10.5元。这些政策措施较好地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稳定增长。

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2179元,同比名义增长10.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7.9%;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7414元,同比名义增长14.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3%。

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之间平均工资差距较突出。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分别相差40374元和12285元。联网直报单位分岗位平均工资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最高,是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的1.85倍;商业、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最低,是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的84.6%。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19。

一、 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2179元,与2013年的38301元相比,增加了3878元,同比名义增长10.1%。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同比名义增长10%。扣除物价因素,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7.9%。

表1:2000-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增速

单位:元,%

分地市看,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排名前三的地市是郑州市、洛阳市、三门峡市,分别为48738元、43646元、43637元;同比增速排名前三的地市分别是许昌市15.1%、信阳市13.6%、开封市12.9%。

表2: 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地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4年

2013年

增速

合计

42179

38301

10.1

郑州市

48738

44119

10.5

开封市

39272

34797

12.9

洛阳市

43646

39559

10.3

平顶山市

43565

41839

4.1

安阳市

38343

34348

11.6

鹤壁市

37186

36839

0.9

新乡市

37696

33427

12.8

焦作市

39428

37241

5.9

濮阳市

41216

36814

12.0

许昌市

41310

35877

15.1

漯河市

38304

34538

10.9

三门峡市

43637

42746

2.1

南阳市

40650

36071

12.7

商丘市

39866

36300

9.8

信阳市

38421

33833

13.6

周口市

39277

36372

8.0

驻马店市

35949

31896

12.7

济源市

40404

36108

11.9

分行业门类看,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6922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64倍;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107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45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3509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27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8849元,是全省平均工资的68.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0482元,是全省平均工资的72.3%;住宿和餐饮业31010元,是全省平均工资的73.5%。最高与最低行业平均工资之比是2.40,与2013年的2.49相比,差距有所缩小。

表3: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分组

2014年

2013年

增速

合计

42179

38301

10.1

农、林、牧、渔业

28849

25268

14.2

采矿业

51239

51158

0.2

制造业

37944

33951

11.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1076

53634

13.9

建筑业

38425

33856

13.5

批发和零售业

36690

33759

8.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426

44633

10.7

住宿和餐饮业

31010

27895

11.2

信息传输、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

52779

47671

10.7

金融业

69223

62835

10.2

房地产业

41847

37594

11.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679

34965

10.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3509

47717

12.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771

31679

12.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0482

27878

9.3

教育

46419

42099

10.3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301

43526

13.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426

36555

16.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8824

36348

6.8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合作单位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为49356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7倍;其次是国有单位,为46604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0倍;第三位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为46605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9倍。年平均工资最低是其他内资单位,为3718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88.2%。

表4: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分登记注册类型就业人员年平均

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类型

2014年

2013年

增速

合计

42179

38301

10.1

国有

46604

42270

10.3

集体

37601

33135

13.5

股份合作

49356

41673

18.4

联营

38770

34299

13.0

有限责任公司

38334

34323

11.7

股份有限公司

44432

41388

7.4

其他内资

37188

32572

14.2

港澳台商投资

46005

42801

7.5

外商投资

39721

36985

7.4

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14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7414元,与2013年的23936元相比,增加了3478元,同比名义增长14.5%。扣除物价因素,2014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12.3%。

表5: 2000-2014年河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增速

单位:元,%

分地市看,2014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排名前三的地市是郑州市、许昌市、漯河市,分别为30853元、30760元、30471元;同比增速排名前三的地市分别是漯河市27.6%、信阳市22.5%、三门峡市20.7%。

表6: 2014年河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分地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地区

2014年

2013年

增速

合计

27414

23936

14.5

郑州市

30853

27533

12.1

开封市

28671

24902

15.1

洛阳市

29500

25208

17.0

平顶山市

25853

23807

8.6

安阳市

26824

23003

16.6

鹤壁市

24440

20581

18.7

新乡市

26455

23552

12.3

焦作市

24714

22369

10.5

濮阳市

22789

20489

11.2

许昌市

30760

27662

11.2

漯河市

30471

23882

27.6

三门峡市

28835

23899

20.7

南阳市

23325

20263

15.1

商丘市

26111

21696

20.4

信阳市

27972

22838

22.5

周口市

25159

21881

15.0

驻马店市

26155

22500

16.2

济源市

30082

29938

0.5

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2733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9倍;建筑业31471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5倍;房地产业2980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09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农、林、牧、渔业23179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84.6%;金融业24345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88.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4484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89.3%。

表7: 2014 年河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分组

2014年

2013年

增速

合计

27414

23936

14.5

农、林、牧、渔业

23179

19869

16.7

采矿业

27319

24314

12.4

制造业

26867

23142

16.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437

23711

7.3

建筑业

31471

27104

16.1

批发和零售业

26384

23086

14.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689

24919

7.1

住宿和餐饮业

25552

21798

17.2

信息传输、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

25343

22215

14.1

金融业

24345

20682

17.7

房地产业

29808

26746

11.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967

24655

9.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733

28898

13.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7333

24410

12.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4484

21372

14.6

教育

27354

24772

10.4

卫生和社会工作

29323

25966

12.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405

22177

14.6

三、不同岗位平均工资水平有较大差距

2014年,河南在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范围内对不同岗位的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涉及16个行业门类的49815个法人单位。调查单位的从业人员按岗位分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5类。

调查数据显示,全部联网直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7927元,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70107元,专业技术人员45064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6055元,商业、服务业人员32084元,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35374元。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最高,是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的1.85倍;商业、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最低,是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的84.6%。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19。

分行业门类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岗位工资差距最大,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3.02;教育行业岗位工资差距最小,最高与最低之比为1.63。8个行业岗位工资差距大于全省平均水平,从高到低依次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85,房地产业2.8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38,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32,卫生和社会工作2.26,采矿业2.23;8个行业岗位工资差距小于全省平均水平,从低到高依次是:教育1.6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2,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94,批发和零售业1.99,建筑业1.99,住宿和餐饮业2.02,制造业2.0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03。

表8: 2014年分行业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按国民经济行业

门类分组

就业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合计

37927

70107

45064

36055

32084

35374

采矿业

47427

91203

61473

45085

40902

44004

制造业

35444

67135

44253

34416

33109

333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3167

95715

75338

47180

49613

62906

建筑业

37921

67080

41135

34676

33685

35853

批发和零售业

35265

60495

38439

36614

31125

3040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088

65792

40653

38696

34214

39550

住宿和餐饮业

29083

52617

32865

28616

26088

2875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313

103515

59679

52420

44701

43501

房地产业

41071

75502

45424

34721

26665

3440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8055

80475

46639

38056

26635

3715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1117

93337

63625

39372

35832

3642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854

59798

42666

31061

30786

3164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8836

55521

34806

30459

23901

27500

教育

33274

48226

33784

31039

29634

32005

卫生和社会工作

41886

63740

42494

35868

28256

3285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925

73593

39024

37876

25834

35203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股份合作企业岗位工资差距最大,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3.18;其次是外商投资企业,最高与最低之比为3.11;第三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最高与最低之比是2.45。其他内资单位和联营单位岗位工资差距最小,最高与最低之比分别为1.85和1.96。

表9: 2014年分登记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登记注册类型

就业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合计

37927

70107

45064

36055

32084

35374

国有

54117

90690

62254

49741

44207

52021

集体

34087

56908

40890

33039

26109

33652

股份合作

40060

77143

43270

37658

24233

37214

联营

34453

53000

34858

30870

27027

35024

有限责任公司

38023

72400

44695

35466

30793

35405

股份有限公司

41578

76413

49796

39112

36927

38547

其他内资

32364

53500

36602

30977

29569

28961

私营

33442

58883

38277

32966

28093

31635

港、澳、台商投资

45513

101399

64063

41379

42770

42744

外商投资

38926

93732

50980

39483

30127

35324

四、平均工资数据是一个地区或行业工资水平的综合反映

 平均工资数据是全省或某一类单位、某个行业的平均水平,是对全省或某一类单位、某个行业工资水平的综合反映。特别是由于工资分布是典型的偏态分布,即少数人工资水平较高,多数人工资水平较低,所以多数人的工资水平会低于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为例,高于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有9个行业,其就业人员占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比重不足三分之一,而另外超过三分之二的就业人员所在的10个行业平均工资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例如制造业和建筑业就业人员占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47.5%,而两个行业的年平均工资比全省平均水平分别低4235元和3754元。因此,平均工资反映的不是具体到某一个人的工资水平,也不适合将个人的工资水平用于评判平均工资水平。

 目前开展的岗位工资统计只调查联网直报单位,2014年涉及16个行业门类的49815家单位,没有包括这些行业的规模以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农、林、牧、渔业,金融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这三个行业的单位。具体到某一个单位,不同岗位间的工资差距很可能会更大。如前文所述,即使是相同岗位,其平均工资在不同登记注册类型和不同行业间也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从每个人个人角度来看,工资水平及增长速度均会因所属单位的行业、性质及个人所在岗位的不同而感受不同。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就业人员。联网直报单位就业人员按岗位分包括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在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工作的人员,一般都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专业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具体包括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商业、服务业人员: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服务及社会和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具体包括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员、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基本工资也可称为标准工资、合同工资、谈判工资。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工作的劳动报酬。各单位给个人确定的底薪可作为基本工资。包括工龄工资(年功工资)。基本工资不含定时、定额发放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也不包括补发的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的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也可称为效益工资、业绩工资。指根据本单位利润增长和工作业绩定期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奖金;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值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奖、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名目的奖金;以及某工作事项完成后的提成工资、年底双薪等。但不包括入股分红、股权激励兑现的钱和各种资本性收益。

  工资性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就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上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上述各种项目均包括货币性质的,也包括实物性质的和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券)等。

  其他工资指上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三类工资均不能包括的发给就业人员的工资,如补发上一年度的工资等。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2.统计范围

  (1)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2014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全省共调查96443家,就业人员1108.89万人。

(2)城镇私营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在工资统计调查中的私营法人单位主要是指: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私营单位工资统计全省共调查14832家单位,抽样比约11%。

(3)联网直报单位: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共16个行业门类的49815家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1)城镇非私营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2)城镇私营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由于城镇私营单位的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主要是一些小的区域性行业协会,如寺庙管理委员会、种植养殖协会等,调查样本量小,代表性不足,故未在表中列示。

  (3)联网直报单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一套表联网直报单位岗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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