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全省小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经多次修改完善,现面向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5年3月6日前回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xml:namespace>
小餐饮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欢迎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栗广忠 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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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
2015年2月12日
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小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活动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小型餐馆(含农家乐)、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60平方米以上(不含60平方米)、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小型餐馆(含农家乐)、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仍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审查。
第三条 小餐饮单位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申请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的,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要求
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二)加工经营场所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固定;
2.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3.配制凉菜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区、柜)。
(三)食品处理区要求
1.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
2.有排水设施的,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相应的防鼠措施;
3.墙壁平滑、无积垢,门、窗装配严密,有防蝇纱网。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
(五)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
1.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经营水产品的,应独立设置水产品清洗水池或器具;
2.用于拖把等清洁工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
3.各类清洗设施及用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六)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用)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
2.刀具、菜墩、容器等应生熟分开,标识明显;
3.凉菜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
(七)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排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
(八)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并配有盖子。
(九)从业人员要求
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和培训管理制度;
2.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3.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4.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5.烹调加工制度;
6.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7.保障食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条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小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限定其经营范围,要求其具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第六条小餐饮单位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真实完整的书面材料:
1. 《河南省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附后);
2.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拟开办餐饮单位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其他证明;
4.可以用于小餐饮服务经营的合法场所证明;
5.小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布局示意图;
6.小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后,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据 《河南省小餐饮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后)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上加贴“小餐饮”标识。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经营相对单一固定品种的小餐饮单位,还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仅限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 对暂未达到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的小餐饮单位,按照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原则,签订整改承诺书,限期一至三个月达到发证条件。整改期间,可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经两次承诺仍达不到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经营资格。
第九条具有餐饮服务业态特征,但餐饮业态分类不清晰,经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按小餐饮单位管理。
第十条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续、注销、补发等,依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餐饮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小餐饮单位明厨亮灶,支持实施提档升级改造。
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内符合小餐饮业态特征和经营规模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