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解读

15.10.2014  12:46

10月1日起,《河南省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已在我省开始实行。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会展业能够汇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直接拉动和间接带动相关产业和配套行业发展,引导产业升级与转移,促进就业,拉动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创新发展。

  在我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之际,河南省商务厅出台《河南省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可以说正当其时。那么,《河南省促进会展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实施,将给整个会展产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又将给办展企业、参展企业和参展观众带来哪些变化和影响?昨天,河南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河南发展会展业正当时

  阅读提示:区位优势、政府重视,河南发展服务业机会正佳。

  当前,会展业已成为行业间、地区间和国家间交流与合作的桥梁纽带,宣传推介各行业和各城市的窗口平台,反映一国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会展业有一个通俗的说法,叫1∶9带动公式,即一项会展业对与其相关的服务业和产业的带动作用达9倍以上,但随着现代会展业的发展,会展业已逐步成为产业对接和招商引资的平台,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已远远超过了9倍!

  从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会展业以年均近20%的速度递增,行业经济效益逐年攀升,场馆建设日臻完善,会展经济已逐步发展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大力发展会展业,全面提升会展经济势在必行。

  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三大会展经济产业带,即包括北京、天津、烟台、廊坊等地的环渤海会展经济带,以上海为龙头、沿江沿海为两翼的长三角会展经济带,以广交会和高交会为龙头的珠三角会展经济带。

  河南郑州作为后起之秀,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市场优势和资源优势,在建设“国家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进程中取得了长足进步。2013年,全市举办展会192个,较上年(下同)增长21.52%;展览面积191.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9.35%,全市会展业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约170亿元,同比增长13.33%。郑州也成为三大会展经济产业带后中部地区会展业的中心城市。尽管如此,郑州市乃至我省会展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发达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我省会展业结构不合理,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偏低,国际竞争力不强,仍处于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益的粗放型发展状态,对服务业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亟待提高。会展业与我省优势资源、优势产业结合度不高,会展业没有形成特色,至今未形成在全国叫得响的会展品牌等。当前,我省正处在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关键时期,会展业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将日益凸显,可以说,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引擎。因此,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认识发展会展业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

  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会展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河南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内外贸会展业管理促进体制,推进郑州区域性会展中心建设,吸引国家级、区域性品牌展会落户,培育一批知名会展品牌。

  拥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国家三大战略带来的发展机遇,加之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河南发展会展业正当时——

  信息登记规范促进会展产业

  阅读提示:实施会展信息登记制,将起到为办展企业服务协调,为参展企业把控风险,为参展观众搭建平台的作用。

  按照《办法》的要求,凡举办会展,主办单位应在上年12月底和当年6月底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和下半年拟办会展信息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根据《办法》,凡举办冠名“河南省”的会展,由主办单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举办须经审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及其他国际性会展,以及由党政机关主办或者由财政出资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展会,办展单位向举办地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展会信息登记后,将展会有关登记信息于每年1月初、7月初分两次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所在地工商、公安、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

  对于办展单位来说,为保证其所举办展会效果以及展会期间各种活动的顺利进行,《办法》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会展,在举办期前后三个月内一般不再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类似的会展。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前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公安、消防、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消防安全、户外广告等行政许可或其他相应手续。

  对于参展单位来说,《办法》要求举办单位应在会展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和监督会展业从业单位诚信经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市政、卫生、质监、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加强展中、展后监管,维护会展秩序,保障会展各方合法权益。

  而对于参展观众来说,有了对办展和参展活动的规范,专业的会展无疑将成为其全面深入了解行业的窗口,也为其投资和经营提供必要的参考。

  对于商务部门来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编制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本省会展行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建立重点引导支持展会目录,对列入重点引导支持展会目录的展会,在宣传、招商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专业会展公司,鼓励新建、组建会展集团公司。引导本省有产业支撑、发展潜力的重要会展向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鼓励品牌会展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引进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组织或者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来本省办展,支持会展企业与国际知名会展企业的合资合作。

  同时,根据《办法》,全省将建设河南会展业指南网,为会展活动和办展企业提供信息和宣传服务。同时鼓励企业构建会展业电子商务平台,以线上“虚拟展会”与线下“实体展会”虚实互补组合方式,拓展会展业发展空间;鼓励支持专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会展业的科学理论研究和应用性技术创新研究,提出符合河南实际的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

  可以看出,《办法》对会展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规范,也将保证我省会展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其真正成为行业指导、产业引导和招商引资的平台。

  促进河南会展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阅读提示:进行会展信息登记,既不是备案,也不是审批,而是着眼于服务、立足于促进。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分清职责,整合资源,对会展业进行宏观指导、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密切与发展改革、工商、公安、消防、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引导、规范和促进会展业发展”,要“研究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健全市场机制,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秩序的同时,简化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审批,建立相对统一的内外贸会展业管理体制”。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政府要做到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办法》正是基于以上背景出台的,进行会展信息登记,既不是备案,也不是审批,而是着眼于服务、立足于促进。发展的原则是以产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品牌化为导向,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出台办法的目的是要促进会展行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

  省商务厅负责人指出,对于全省各级商务部门人来说,从会展信息登记一开始,就要树立服务企业理念,为企业宣讲政策,提供会展业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开展会展信息登记;通过会展信息登记,摸清当地会展业发展现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编制会展业发展规划,制定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更好地服务企业,促进会展业健康快速发展;通过会展信息登记,明确服务对象,确定重点引导支持展会,为展会提供全方位管理审批、政策咨询资金扶持服务,促进会展活动向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提高会展活动的竞争力;通过会展信息登记,对办展行为进行规范,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会展活动规范有序发展。

  《办法》的总体目标和下步措施

  阅读提示:此次省商务厅出台《办法》,不仅有具体的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措施,同时也对我省会展业发展设定了目标。

  总体目标:培育一批综合性龙头展会,扶持一批专业品牌展会,打造会展业区域中心城市和核心展馆,培养一批大型办展实体和人才队伍,形成服务体系完备、服务品质优良、市场竞争有序、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河南会展业发展新格局。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其经营、管理和发展,适用本办法。同时,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规范管理。

  从《办法》的条例来看,各级商务部门首先要做好会展业的信息登记工作,各办展单位在进行信息登记时请登录省商务厅网站服务贸易处子站会展业信息登记系统下载:展会项目信息登记表格。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需审批展会活动的管理程序。

  一是关于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规定:国务院部门或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在我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内的联合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审批;我省除省级机关外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商务厅直接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未经以上审批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国际”字样。此外我省除省级机关外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冠名“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需符合下列条件,并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本省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市区,且其比例达20%以上。

  二是关于党政机关举办展会。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展览会,依照河南省节庆、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我省党政机关主办的会展,按规定需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直部门以及省辖市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按照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三是规范需审批展会活动的审批手续。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境内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进行全面普查,对已举办且需继续举办但没有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展会活动,要指导办展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对新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要严格审批手续,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主办单位提供审批咨询服务;对需审批但拒不履行审批手续的展会活动,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违规办展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