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的通知

29.04.2015  13:41

豫安委办﹝2015﹞30号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属煤炭企业,神火集团,地煤集团,国投煤炭河南分公司:

2015 年4 月10 日3 时14 分,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陈四楼煤矿十二采区21210 轨顺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 人死亡、1 人受伤。

陈四楼煤矿隶属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设计生产能力240 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450 万吨/年。2013年9 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相对瓦斯涌出量1.76m 3 /t,绝对瓦斯涌出量11.49m 3 /min,瓦斯矿井。2010 年经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鉴定,二 ­2 煤层开采标高-600m以浅的北十二采区无突出危险性,开采煤层不具有煤与瓦斯突出特征。

事故暴露出陈四楼煤矿防突意识不强,发现瓦斯异常且掘进地点位于断层附近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重新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错误;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26号)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陈四楼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经有关部门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永煤公司在永城地区的其他矿井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二、全省其他矿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进行自查自纠、逐矿排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是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是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是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6MPa的。

三、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14〕163号)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立即组织一次防突专项检查,对未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4〕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26号)的煤矿,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不安全不生产。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