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创业创新和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01.10.2016 03:03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二、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三、领事认证
四、申办APCE商务旅行卡
五、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六、侨生身份确认
七、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创业创新和便民利民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第一项:审发外国人来华《邀请确认函》
一、办理依据
(一)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外国人来华手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0〕3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第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持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所属被授权单位申请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演出举办单位持批准文书及工作证明到注册地或首次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89号)第二条:“负责审发外国人来豫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二、受理处室
涉外管理与新闻处。
三、基本流程
(一)工作人员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上缴审签。
(三)发放《邀请确认函》。
四、签证分类
(一)申请文教类、工作类签证
1. 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向省外侨办出具的正式请示文件(含邀请外国人来豫的具体情况说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2)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认可的批复(文教类)》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就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4)被邀请外国人护照复印件、学历证明的复印件、任职简历等。
(5)邀请单位出具的担保函1份(并签名盖章)。
(6)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函》3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
(7)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外国人来豫签证申请表》1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
(8)邀请单位所出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9)邀请单位所提供的外文证明材料、均提供中文翻译。
(10)其它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外交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2. 短期工作情况介绍
a.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1)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2)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3)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4)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5)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b.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1)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2)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3)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4)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5)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6)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前述a、b的第(1)(2)(3)(5)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入境从事季节性劳务、短期劳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二)申请访问类、商务访问类
申请材料:
(1)邀请单位需提供邀请单位向省外侨办出具的正式请示文件(含邀请外国人来豫的具体情况说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2)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从事活动的文件或经营活动的文件(如:出口单据、完税证明、合同等)。
(4)邀请单位需提供被邀请外国人护照复印件、任职简历的复印件、(访问学者需提供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等。
(5)邀请单位需提供被邀请外国人来华(来豫)往返机票预订单、在华(在豫)居住酒店预订单。
(6)邀请单位需提供被邀请外国人在华(在豫)日程表。
(7)邀请单位需提供被邀请所出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8)邀请单位出具的担保函1份(并签名盖章)。
(9)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函》3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
(10)邀请单位出具《邀请外国人来豫签证申请表》1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
(11)邀请单位所出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12)邀请单位所提供的外文证明材料、均提供中文翻译。
(13)其它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外交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示范文本
1.办理的邀请外国人来豫签证申请表和邀请函的单位负责人签字栏要写明“意见,人名,时间”。例如“同意或同意接收,×××,20××年××月××日”。
2.未填写内容的空白格自行划斜线“∕”以确认。如未填写,按不合格申请件不予以受理,补齐后再申请。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执行外交部规定,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办理邀请外国人来豫审发,受理为1个工作日,办理为3个工作日;邀请省部级以上职务外国人入境的申请,须提前30个工作日申报。
八、咨询方式
电话:0371-65688835。 第二项: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二、受理处室
涉外管理与新闻处。
三、基本流程
(一)到省教育厅领取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
(二)凭学校签字盖章的JW202表及相关材料到省政府外侨办申请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即JW202表,此表在省教育厅领取)。
(二)学校签字盖章的JW202表。
(三)学校提供护照复印件、录取通知书。
(四)不满18岁未成年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父母委托监护人书面证明(需使馆认证)
(五)所出具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六)邀请单位所提供的外文证明材料、均提供中文翻译。
(七)其它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外交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八)办理的202表的单位负责人签字栏要写明“意见,人名,时间”。例如“同意或同意接收,×××,20××年××月××日”。未填写内容的空白格自行划斜线“∕”以确认。如未填写,按不合格申请件不予以受理,补齐后再申请。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审发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业务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和省政府外侨办联合审发,省政府外侨办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
电话:0371-65688835。
第三项:领事认证
一、办理依据
(一)《领事认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
(二)外交部《关于授予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领事认证自办权事》(领八函〔2011〕14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被授权自2011年3月1日起对我省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发往领区包括我省的外国驻华领馆所属国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及商业文件办理领事认证。
二、受理处室
涉外管理与新闻处。
三、基本流程
(一)接案。对涉外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件进行登记、接案。
(二)制证。打印认证贴纸,粘贴在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件的最后一页。
(三)审核。对上报的涉外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件进行审核。
(四)签署。审核后的涉外公证书和商业文件经领导审签后,由外交部授权的省政府外侨办签署人在认证贴纸签上签署。
(五)盖章。在签署人签过名的贴纸认证签上加盖“外交部证件专用章”。
(六)收费。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开据发票,并将收取费用上交省财政。
(七)送件。签署盖章完成的公证书和商业文件由专人送往外国驻华领馆办理认证。
(八)取件。通知申办人取件。
四、申请材料
涉外公证文书、商业文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466号文件和外交部领事司认证收费标准执行。
六、办理时限
办理平件需4个工作日、急件需2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
电话:0371-65688825。
第四项:申办APCE商务旅行卡
一、办理依据
(一)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CE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第三条:“相关外办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CE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领事司。”
(二)外交部《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CE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号》第三条:“外办审核有关情况后为合格申请人出具《申办APCE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外交部领事司。”
(三)省政府外侨办《关于印发〈河南省申办和管理APCE商务旅行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外侨出〔2007〕5号)。
二、受理处室
出国管理处。
三、基本流程
(一)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当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外侨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外侨办预审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外侨办。
(二)省政府外侨办初审合格后,为申请人出具报批公函,并经过网上申报程序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三)外交部领事司对省政府外侨办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加入旅行卡计划的相关经济体批准并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属地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外侨办或有申报资质单位的请示(内容包含企业性质、规模、效益、进出口情况、企业与相关经济体经贸往来情况等),另需电子版。
(二)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进出口情况(由海关出具的进出口额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需经相关部门盖章。
(三)申请人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因公护照核对原件后退还保管单位,因私护照核对原件后即退还申请人),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持本省以外身份证需另附说明材料)、个人简历、近三年出国(境)情况、无犯罪证明(根据外交部通知,可暂时不提供)。
(五)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申请表可在省政府外侨办官方网站下载)。
(六)提供电子版材料:申请人白底彩色近照(550×733像素),签名(300×150像素),护照信息页(1700K),格式均为JPG。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CE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第六条“费用根据《APCE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和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首次颁发APCE商务旅行卡收费数额定为每卡720元人民币。换发及补发旅行卡均按上述标准收费”。
(二)收费标准。外交部领事司每卡收费720元,河南省有关受理费用正在报批中。
六、办理时限
在符合文件规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省政府外侨办审核、报送APCE商务旅行卡申请材料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个别需调查确认的除外)。申办材料经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同意后,将申请人资料提交16个经济体审批,各经济体审批时间不同,大约需要4-6个月的时间。
七、咨询方式
电话:0371-65688808、69068050。
第五项: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410号)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受理,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对符合归侨、侨眷身份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发给《归侨侨眷证》。”
二、受理处室
国内侨务处。
三、基本流程
(一)申请。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3.提交相关证明材料;4.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或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属于省直单位的向本单位(正厅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省辖市政府、县直管县(市)侨务部门初审,由单位负责人在《河南省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的“审核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报上一级政府侨务部门复核或审批,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省直单位(正厅级)、省管高校、省管企业、中央驻豫单位、驻豫正师级以上部队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后,在《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的“审核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同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信。
(三)复核。省辖市政府、省直管县(市)侨务部门负责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外侨办。
(四)审批。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后,加盖“河南省侨务证明专用章”,制作《河南省侨眷证》。
(五)办结。省政府外侨办国内处将《河南省侨眷证》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侨务部门,或申请人领取。
四、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1.说明本人的相关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等;2.关系人相关信息:包括归侨回国定居时间、户口所在地、与本人关系等;华侨(华人)年龄、职业、定居地、取得住在国居留资格的时间、常用联系方式、与本人关系等。
(二)提交关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1.是归侨的,提交归侨身份证明;2.是华侨(华人)的,提交其住在国居留资格证原件,若提交住在国居住资格证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华侨(华人)身份的公证书(认证书)。
(三)提交与归侨、华侨(华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1.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2.本人或父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结婚证;4.出生证;5.经公证机构公证的五年以上抚养关系协议书;6.其它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四)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并填写《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省政府外侨办网站下载电子版)。
以上材料均须查验原件,其中个人证件类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其它证明类材料留存原件。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全年工作日内均可办理。材料齐备,符合程序的,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咨询方式
电话:0371-65688855 65688856
第六项:侨生身份认证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十四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第十七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十八条:“归侨、侨眷考生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考试分数给予增加十分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其子女升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受理单位
国内侨务处。
三、基本流程
归侨侨眷考生将有关材料提交省直管县(市)侨办直接受理审核,其他由县(市、区)外侨办受理并报省辖市政府外侨办审核或由省直管县(市)直接审核。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外侨办出具统一制式的证明信,并将符合办理规定的材料统一上报省政府外侨办审批。
四、申请材料
(一)考生本人的《河南省侨眷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在校证明。归侨考生提供《河南省归侨证》,没有身份证的考生提供户口簿。
(二)办理过侨生认证的复读生须重新进行认证,提供的材料同上。
(三)考生父母是侨眷,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须提供父母的《河南省侨眷证》、省部级以上荣誉证书(文件)原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四)未经省政府外侨办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考生,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河南省侨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办法》的通知(豫侨政字〔1993〕13号)认定其归侨、侨眷身份后,再按上述要求申办侨生身份认证。5、各省辖市外侨办、省直管县外侨办在上报初审合格的侨生认证材料时,应一并将《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及《侨生认证审核表》(须办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归侨、侨眷的身份认定,全年工作日内均可办理。材料齐备,符合程序的,省政府外侨办国内侨务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咨询方式
电话:65688855 65688856。
第七项:华侨回国定居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第七条:“华侨经批准来本省定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三)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21号)第一条:“这次受理、审批主体的变化,是由过去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整为侨务部门。”
二、受理单位
国内侨务处。
三、基本流程
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一)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定时间;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
(二)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所属省、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三)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符合规定的照片、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省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
七、咨询方式
电话:69068021。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01.10.2016 03:03
关于河南省外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将亮相纽约时报广场新年倒计时活动
本报讯(记者 沈剑奇)随着60秒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我省与阿根廷查科省签署友好合作关系备忘录
本报讯(记者 陈小平)12月16日,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巩固新时代中巴友谊贡献河南力量
本报讯(记者 陈小平)12月9日,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