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规定河滩区禁迁常住人口 禁开展地产开发

24.06.2014  10:42
  本报讯(记者郭跃华)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可在6月30日前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
  
  条例规定,黄河河道内的滩地不得规划、划定为基本农田。不得将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禁止在滩区开展商业房地产开发活动;禁止向滩区、蓄滞洪区迁增常住人口。在塌岸滑坡体易发区,禁止从事开矿、采石、开荒等影响山体稳定的活动,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河道内的采砂、取土等活动,应当按照黄河河务部门制定的黄(沁)河采砂规划进行。禁止在主河槽内采淘铁砂。
  
  汛期前,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滩区、滞洪区、库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黄河伏秋汛期,不准架设新的浮桥。遇特殊情况,浮桥运营单位必须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拆除。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6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省政府法制办:登录省政府法制网点击“河南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系统”直接在线发表意见;电子邮件传至:[email protected];来信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18);传真至:0371-69699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