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单独二孩”政策即将实施

30.05.2014  10:14

  5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将公布正式实施。昨日下午,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通气会,解答新《条例》有关政策细则。

  独生子女界定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申请二孩流程

  生育政策调整后,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仍须经过批准?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具体申请程序是:①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②单位核实。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③提供经核实的审批表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五张。④审批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证。

  退回独生待遇

  新《条例》规定,获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内容比较复杂,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条例》实施后,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取消生育间隔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取消4年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之一。根据新条例,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并有生育第二个孩子愿望的,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抢生”仍属违法

  据悉,新《条例》公布前生育的二孩,属政策外生育,将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在新《条例》公布后生育的二孩,算政策内生育。但要以是否有“二孩生育证”作为处罚节点。如在生育之日依然未办理证件的,则按照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我省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

  完善扶助政策

  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

  一是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在这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

  二是对失独夫妻给予经济救助。新《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具体的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由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

  三是对失独失能老人给予政府供养。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新《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