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河南人民管好政府“钱袋子”,我省准备这样改

25.09.2018  15:12

管好政府的"钱袋子",少不了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不过,个别地方人大审查批准预算方面存在"拖延症"咋办?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与原条例相比,草案针对"拖延症"现象,明确规定: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规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记者了解到,预算监督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机关所普遍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力,被形象地比喻为控制政府"钱袋子"的权力,是立法监督行政最有效的途径。人大通过行使预算监督权对政府预算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而达到控制政府权力扩张的目的,因此,强化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批与监督权,是推动预算民主实现的重要路径之一。

我省目前实施的《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始于2002年5月,在加强我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预算编制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推进,原条例已不再适应工作需要,亟需重新制定,同时废止原条例。

【修改1】改了名字,扩大了适用范围

从《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到《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最直观的变化是名字修改了,多了"审查"两字。

这样改,是因为草案规范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原条例既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规范政府的预算管理工作,草案则仅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因此改名。

同时,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我省实际需要,草案的适用范围扩大,由原本的省、省辖市扩大到县(市、区)。

【修改2】治治"拖延症",审查批准预算应在第一季度

目前,法律对各级人大审査批准预算的时间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一些地方、特别是市、县(市、区)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太晚,有的甚至下半年或将近年底才审查批准预算,严重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

根据预算法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在第十九条中将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规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

【修改3】强化县级人大预算审查专门委员会建设,赋予其预算初步审查权

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目前,我省已有约三分之一的县级人大设立了预算审査专门委员会,配备了必要的人员,具备了对预算草案初步审査的能力。

因此,为了加强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当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此外,草案还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细化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强化有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做出修改。

【责任编辑:钱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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