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沁阳市委原书记魏新洪受贿近千万一审被判13年

03.09.2016  16:36

  东方今报记者 刘羽 通讯员 朱建锋 张雪娇

  9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河南省沁阳市委书记魏新洪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认定魏新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今年6月6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魏新洪受贿一案进行立案。开庭前,鉴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证据材料较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6月21日,魏新洪受贿案一审在焦作中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魏新洪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财物950.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和1万元购物卡。另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魏新洪先后4次向581廉政专户缴纳共计15.1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新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魏新洪依法作了最后陈述,除对个别指控有异议外,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深刻忏悔。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新洪受贿犯罪共计74起,收受或索取财物总计950.4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和1万元购物卡。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公司、企业负责人27人贿赂27起,合计各种财物694.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1万元购物卡,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征用土地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下属47人贿赂47起,合计各种财物271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为他们在日常工作和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新洪利用担任沁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沁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魏新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魏新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