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沁阳一投资公司非法吸储1.3亿余元 7人被判刑

05.08.2015  10:36

8月4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河南顺远投资公司沁阳分公司非法吸储案进行宣判。该公司7名工作人员被判处六年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顺远沁阳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安涛系负责人,被告人丁根生、张金柱、拜新生以出资人身份参与顺远沁阳分公司的相关活动,被告人高燕系副总经理,协助安涛开展工作,被告人龚玉玲、邹璐系投资部主管。

法院审理查明,顺远沁阳分公司成立以来,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安涛组织、指挥,张金柱、丁根生、拜新生共同参与,高燕、龚玉玲、邹璐等人根据各自分工,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支付高额利息,面向社会进行宣传,与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实施方式为:顺远沁阳分公司将吸收的存款转到顺远公司账户后,顺远公司按月息三分支付顺远沁阳分公司利息,顺远沁阳分公司将月息三分拆分分别用于支付客户利息、客户经理提成及顺远沁阳分公司的收入。

经审计,截至2013年11月18日,顺远沁阳分公司共吸收566户公众存款1.3135亿元,各被告人所吸收存款的对象包括其亲朋好友及其他不特定对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涛、张金柱、丁根生、拜新生、高燕、龚玉玲、邹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安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张金柱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丁根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拜新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高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龚玉玲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邹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1.3135亿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