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俩公司“制造”污染致鸡产蛋少 被判赔禽场342万

03.09.2014  12:02

在建的铁路工程距离种禽场不足300米,种禽场主人杜某称,因为噪音太大、光线太强,造成种鸡精神郁闷,产蛋量下降、残次蛋增多。为此,杜某把两家公司告上法院,分别索赔75万元、282万元。官司从县法院一直打到了省高院。昨日,东方今报记者获悉,省高院近日下发终审判决:两家公司应为环境污染付出代价。

【事件】

噪音太大 鸡蛋减产了

杜某的种禽场是禹州市重点种禽场之一,但在2010年,这家种禽场的命运却发生了转变。

“强光、强噪音、粉尘,导致种鸡相继死亡。”2010年9月21日,杜某起诉至禹州市法院,称2010年河南一家铁路公司(简称“铁路公司”)改建禹亳铁路,由某建设集团公司(简称“建设公司”)承建,该铁路工程距离种禽场不足300米,建设公司在施工时不采取任何措施,重型机车机器轰鸣、车灯光强烈且直射鸡舍,产生的噪音、粉尘、强灯光导致种鸡相继死亡,产蛋率严重下降,残蛋率增加。

杜某要求法院判令建设公司、铁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75万元,支付种禽场搬迁费及因搬迁造成的损失282万元。

【鉴定】 种鸡死亡 强光和噪音是祸首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月1日,杜某的种禽场被河南省畜牧局认定为鲜鸡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鸡蛋年产量280吨,种鸡存栏3.2万只。

2010年6月,铁路公司修建禹亳铁路,由建设公司承建,该铁路工程与种禽场相距290米。2010年6月21日至6月23日,建设公司车辆在种禽场附近拉土,种禽场鸡群出现精神沉郁、产蛋率下降,批量死亡。

经禹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并对死鸡解剖得出结论,鸡群是由于强光直射、噪音粉尘等因素引起的应激反应以及并发症死亡,伴有产蛋率明显下降,残次蛋增多、精神不振等症状,给杜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2011年4月l9日,许昌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种禽场的搬迁费用评估为282万元。

【维权】 俩公司一审被判赔偿34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种禽场遭受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杜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农业部颁布实施的《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畜牧场沿场院向外小于或等于500米范围内的畜禽保护区具有保护畜禽场免受外界污染的功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地规定,饲养场和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应相距500米以上。禹亳铁路距离种禽场只有290米,使得种禽场不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无法达到动物防疫合格标准,故种禽场的搬迁是不可避免的。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赔偿杜某经济损失60万,铁路公司赔偿杜某搬迁费用282万。

对于一审判决,建设公司和铁路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

终审判决

污染环境 俩公司被判赔偿

许昌市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杜某称车辆拉土造成污染,但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种禽场的损失不是在其施工期间产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与案外单位的合同约定进行追责。

禹州市防疫站的证明显示,因铁路距离种禽场不足300米,导致种禽场不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无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禽场的搬迁已不可避免,铁路公司作为所修建铁路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同时作为环境污染部门,对该搬迁费用应予赔偿。

据此,许昌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两公司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两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近日下发终审判决,维持许昌中院二审判决。

责编: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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