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务局副主任贪700万判14年半:不承认贪污

17.08.2014  10:02

昨天记者获悉,因在管理工程过程中,多次指使供货商、劳务商虚开发票,骗取其中部分工程款,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辛店河管理处原副主任刘增荣一审被法院以贪污罪和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

>>案情回顾

涉嫌行贿查出贪污

51岁的刘增荣,案发前是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辛店河管理处副主任,还曾任北京昌水建筑公司第八施工处处长。昌平区水务局副局长王某的证言显示,昌水公司是昌平区水务局下属单位——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为解决施工资质而成立的公司;燕龙公司是昌平区水务局成立的公司,两家公司均为全民所有制。施工总队、昌水公司、燕龙公司,这三家单位实际上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2000年3月,昌水公司任命刘增荣为施工八处处长,2010年4月,昌平水务局任命刘增荣为辛店河管理处副主任。

在案证据显示,昌平检察院反贪局在查办一起受贿案件中,掌握了刘增荣涉嫌向他人行贿1万元的线索。2012年2月23日,检察院电话联系水务局,刘增荣接通知于当天前往检察院接受调查。期间,刘增荣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涉嫌贪污犯罪的相关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当时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经调查,刘增荣的行贿犯罪线索反倒没有成立。

2012年2月23日,刘增荣因涉嫌贪污罪被羁押,3月9日刘增荣被逮捕。

>>庭前会议

被告人不承认贪污

2013年9月29日,市检一分院对刘增荣提起公诉,指控其于2011年至2012年初,在负责管理北京燕龙实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燕龙公司)、北京昌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昌水公司)、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辛店河管理处(以下简称辛店河管理处)的工程过程中,多次指使为工程提供材料或劳务的刘友兵、马永、林世明、侯庆辉、郭宇轩(均另案处理)虚开发票,金额共计800余万元。

庭审前,法庭召集检方、刘增荣及其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对刘增荣是否涉嫌构成贪污罪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刘增荣对虚开发票罪名并无异议,并表示其在负责工程项目中有垫资行为,其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取得的钱款均为弥补其之前的垫资款项,故不构成贪污罪。其辩护人表示,刘增荣任职期间在施工过程中与燕龙公司、昌水公司属于承包关系,且公司允许刘增荣占有工程剩余利润,并提交公司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刘增荣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判决

两罪并罚判14年半

经过审理,法院确认的在案证据显示,2011年、2012年刘增荣指使刘友兵等5人虚开发票91张,金额共计706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增荣利用这些发票从燕龙公司、辛店河管理处骗取工程款,并要求刘友兵等人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骗取的工程款共计706万余元交予其或汇入其及其子刘某的银行账户内,非法据为己有。这部分钱款应认定为贪污钱款。另一部分,法院认定刘增荣于2011年间指使刘友兵一人虚开发票175万元,这部分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对于刘增荣垫资的辩解,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和证人证言显示,刘增荣没有垫资行为。在施工中的承包关系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刘增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昌水公司施工八处处长、辛店河管理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尚未竣工结算前虚开发票骗取工程款归个人占有,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到案后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退缴了所获全部贪污款项,因此对其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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