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5起食药民事纠纷案例 制售者被判十倍赔偿

24.03.2015  11:28

   中原网讯(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马娜)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5起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法治教育作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5起案件中,问题食品药品的生产厂家或销售者均被判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金。

  案件一:李某、李贵某诉某食品饮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罐头中有一只苍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判赔偿消费者李某、李贵某十倍赔偿金和误工费共计970元。

  案件二:郑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赵某经营的药店向消费者郑某销售了郑州某医药科技公司生产的假冒批准文号产品“胃常喜康”、“骨康黄精百合丸”,向其销售的山东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蜂胶软胶囊”,系未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添加蜂胶成分。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郑某购物款损失998元,并支付郑某赔偿金9980元,共计10978元。

  案件三:张某诉窦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窦某向张某销售的价值1900元的“剑南春酒”一件,经鉴定该酒系假冒剑南春酒。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窦某赔偿张某19000元。窦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四:张某诉郑州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张某在郑州某医药公司分店购买了300元的贵州某公司生产的“清脂苦瓜素”。后经查实,贵州某公司未在贵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该公司地址不存在。法院依法判决:郑州某医药公司返还张某购物款3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元。

  案件五:李某诉郑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李某在郑州某公司购买两瓶进口酒,共计292元。后李某以该两瓶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为由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该局以郑州某公司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未标明贮存条件及境内代理商联系方式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为由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州某公司退回购物款29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20元。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郑州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岳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