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毕业生可参加公务员招录 河南这部法规与你息息相关

07.12.2017  21:13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记者 田园 文图

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事业招聘时,可享受等同大中专生同等待遇;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大工匠工作室……

12月7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首部职业培训地方法规《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正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为全国率先、河南首创。

职业培训规划将纳入地方政府发展规划。根据新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同时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另外,企业要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为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新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有关部门要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为解决长期以来我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不公、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问题,新规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此外,关于《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制定背景、原则、政府职能、企业主体地位等相关事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世伟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关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能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均对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和地位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我省在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方面缺乏具体规范,因此,《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职业培训中的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二是要建立职业培训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三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为载体的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培训相关工作给予支持。六是要求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七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问:《条例》关于促进技能人才发展的规定有哪些?

答: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我省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二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新型职业农民、退役士兵以及残疾人开展免费培训或者给予补贴。三是对于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四是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用工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五是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问:《条例》在提升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我省技工院校毕业生长期存在待遇不公,学历歧视、晋升渠道狭窄等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