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9.09.2016 12:34
本文来源: 民政厅
实施办法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按照政策衔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由代发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也可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我省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此外,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实施办法》最大限度的汲取了兄弟省市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优点,按照民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对办法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政策衔接等内容,最大限度的简化和优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流程。一是设计了公开明确的补贴申请表格和流程,便于残疾人本人或代理人方便申请;二是明确要求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方便受理补贴申请;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县(市、区)级残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应及时复审,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四是明确要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银行账户。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县级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代发银行或其他代发金融机构,由代发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补贴资金转入补贴对象账户。五是以省残联为主建立明确清晰的补贴数据统计工作机制和信息化统计。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9.09.201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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