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诊男子被郑州警方立案侦查,此前一天公检法发文严惩涉疫情违法犯罪

31.03.2022  18:22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高鹏 邵可强

3月31日,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发布警情通报,1名确诊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在此前一天(3月30日),郑州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称,将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不容忽视。邝某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一案,可以说是提醒市民遵守疫情防控政策的典型案例。

【确诊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3月31日,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发布警情通报,1名确诊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通报显示,3月18日以来,郑州市出现多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经查,确诊病例邝某某(男,34岁)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该病例于3月24日从外地入郑,未按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备,未按规定扫码登记,刻意隐瞒行程,逃避疫情防控检查,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聚餐、购物,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郑州警方立案侦查。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郑州市法、检、公《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等相关规定,积极配合防控管理,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

【郑州公检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3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中对5种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进行说明,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公检法曾联合发布疫情防控“法十条”】

此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就疫情防控中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有关事宜进行通告。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安排,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疫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情况。

●公民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疫情防控部门规定及要求做好自我防护。个人出现与新冠肺炎疫情相符的特定症状时,应当实时向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安排检测,并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疫情扩散传播,有关个人应当配合,按照要求接受必要的隔离治疗、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

●公民应当自觉接受、严格落实有关卫生检疫、人员疏散或隔离、限制或停止聚集活动、场所封闭、传染病疫区封锁等紧急措施以及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任何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发现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协助保障新冠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和疑似病人的生活需要,除疫情防控紧急且必要外,不得损害其合法权利。

●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均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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