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一起滥伐林木案

02.07.2015  13:18

2015年6月18日9时许,接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延津县东屯镇大屯村南地河堤上有无证伐树现场。接警后我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勘查现场遗留的16个杨树伐桩周围已长满了一尺余高的杨树嫩苗,从现场判断案发时间应该在四、五个月之前,民警走访了树主和周边群众也没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于是民警通过治安耳目和附近经常从事伐木工作的人员从侧面了解到了一条重要信息,该16株杨树是通过东屯镇大屯村村民崔某中间介绍卖给了伐树人。随即民警询问了崔某,但崔某始终说是在路边遇到的买树人,至于买树人的信息崔某提供不出来。办案民警从侧面已经了解到崔某应当知情,但崔某心里有顾虑怕因为自己说出实情而被买树人责怪。于是办案民警和村干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将个中厉害关系给崔某做思想工作,最后崔某终于说出了将该16株杨树卖给了东屯镇西屯村村民宋某的事实。2015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宋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并于当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经依法查明:2015年3月7日、3月8日(农历正月十七日、十八日),犯罪嫌疑人宋某雇佣伐树工人宋某某、张某某、张某将东屯镇大屯村南地河沿上16株杨树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经鉴定被滥伐的16株杨树折合立木材积10.2592立方米。经调查该16株杨树是宋某以6500元的价格通过大屯村村民崔某介绍购买崔某某的。

犯罪嫌疑人宋某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延津县森林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