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检察院退还案外款物100余万元 过去一律上缴

04.08.2015  11:18

  本报信阳讯(记者周惠通讯员李家银东超)“真是太意外了,我丈夫上交县检察院的钱还给退还了大部分!”7月31日,光山县城关居民向金秀手里拿着光山县检察院40万余元的转账支票,喜出望外。

  2014年11月份,向金秀的丈夫刘涛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光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刘涛的交代,立案时认定的涉案金额为80万元,刘涛于立案的次日向县检察院上交了80万元赃款。案件移送起诉后,办案检察官根据案卷现有证据,认定其涉嫌贪污的数额应该是39万余元。2015年7月1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县检察院公诉科意见,依法判处刘涛有期徒刑7年,刘涛当庭表示不上诉。

  那么,剩余的钱怎么办?该院党组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悉数将余款退还给刘的家庭。该院计财装备科于案件生效后一个月内通知刘涛的家属前来领取钱款。

  “退还与案件无关的其他款物,是《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光山县检察院纪检组长邱宇栋对记者讲解了工作规定的一系列条款,其中包括检察机关在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时的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措施等。

  “过去,有的办案干警认为只要是收缴来的款物,一律都上缴国库,没有考虑判决确认赃款赃物的事。自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出台以来,我院严格执行该项规定,该退还给本人或单位的案外款物,我们一律退还。而工作规定就是咱们执法办案的方向标!”该院检察长付大银说。

  据悉,自高检院下发该规定以来,光山县检察院依据规定退还当事人涉案外款物已累计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