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山东公司踢馆河南三全

26.04.2016  09:01

  记者 段伟朵

  核心提示 今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三全”推出的“一代粽师”粽子被山东一家粽子公司起诉,这是要在粽子界“踢馆”的节奏;“盼盼”一款经典食品被一家食品公司模仿,食品“撞衫”同样让人“伤不起”;25日上午10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山东公司“踢馆”河南三全

  2007年,三全食品公司与上海等地销售商签订“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的销售合同,该产品的包装袋右上角标示有“一代粽师”标识。2011年5月24日,三全收到山东一食品公司发来的律师函,称其2008年5月申请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册“一代粽师”商标,并于2010年获得核准注册。三全在粽子上使用“一代粽师”,侵犯其商标权,属于假冒产品,要求三全立即停止侵权。

   做粽子的“大师”被告侵权,这是“踢馆”的节奏吗?

  郑州中院,河南高院一审、二审认为,三全食品公司成立于1993年,“三全”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在山东某公司申请“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之前,即与国内一些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不存在攀附山东某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不侵犯山东公司商标权。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发布了2015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该案入选。

   案例2“盼盼”被撞衫,法院专治各种“不服

  为产品促销,不少商家采取式样繁多的“傍名牌”行为,模仿他人产品包装即是其中的一种。

  看中了“盼盼”的外包装,河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麦香鸡味块和烧烤牛排产品采用了与福源食品公司高度相似的产品包装,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漯河中院一审判决该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福源食品公司60万元。该食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经河南高院二审调解,该食品公司同意停止使用相似产品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福源食品公司比一审判决更多的赔偿金:100万元,并承诺以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