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新的《精神文明奖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30.03.2018  22:11

      近日,我校重新制定的《精神文明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全校。该“办法”共13条,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人员、停发精神文明奖的具体条款、精神文明奖的考核与发放等主要内容。
      该“办法”指出,精神文明奖是学校为表彰教职工对精神文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激励教职工为继续保持河南省文明单位标兵称号、尽快实现全国文明校园创建目标、进一步提升校园文明水平而制定的奖励措施,目的在于巩固和扩大文明校园创建成果,进一步激发教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该“办法”明确了17种因违反党纪国法、校规校纪或出现其他不文明言行而应停发当事责任人精神文明奖的具体情形,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考核,对应该停发精神文明奖的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文明办。
      我校此前实行的《精神文明奖管理办法》,制定于2007年6月,已经无法适应上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学校文明创建工作的新形势。为此,校党委早在去年上半年就要求相关部门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重新制定我校精神文明奖管理办法。在该“办法”的制定过程中,学校坚持以省文明办的文件精神为指导,吸收借鉴省内兄弟院校的作法,成文后在不同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经校党委审议通过。
      按照校党委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召开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对该“办法”进行专题解读宣讲,将其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做到人人知晓、人人自律,确保该“办法”真正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