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19.01.2017  00:01

国科发资〔2016〕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划单列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入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本《意见》所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实施中进一步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强化标准化与科技创新的互动支撑,以科技创新提升技术标准水平,以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中加强技术标准研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技术标准(本《意见》中的技术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研制技术标准已成为科技研发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自《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以来,通过政策引导和科技计划持续支持,我国技术标准研制和应用取得显著成效,技术标准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新常态下,技术标准研制和科技创新同步趋势愈发明显,技术标准研制逐步嵌入到科技活动各个环节中,为科技成果快速进入市场、形成产业提供着重要支撑和保障。技术标准研制不仅关系科技计划实施成效,还关系科技创新效率。《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实施标准战略,要求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标准化工作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标准研制(包括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研究,下同)工作,强化技术标准在科技创新中的导向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中研制技术标准的分类引导
      专项项目(课题)中的标准研制任务应与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体系(规划)相衔接协调。根据专项项目(课题)预期成果的应用范围和技术成熟度等特点,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可考虑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于预期成果可以形成具有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应用前景的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且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存在空白或其方案优于现有国际标准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国际标准作为研究任务;预期成果为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国家标准作为研究任务;预期成果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研究任务;在创新活跃、发展变化速度较快技术(产业)领域,预期成果技术方案不十分稳定、市场前景不明朗的项目(课题),可将研制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研究任务;预期成果为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且相关领域没有国家标准的项目(课题),宜将研制行业标准作为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相关领域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将研制地方标准作为研究内容。
      三、在专项设立阶段统筹协调把握技术标准研制需求
      对于应用导向比较明确的专项,在设立过程中应考虑技术标准研制任务或内容。涉及标准研制任务的专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共同推荐技术领域和标准化领域专家参与。
      四、在专项项目(课题)立项阶段明确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和要求
      有技术标准研制需求的专项,应将技术标准研究相关内容纳入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书中应提出技术标准研究的具体目标、内容和预期成果;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在项目(课题)立项评审过程中,应注重发挥相关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研究机构及标准化专家作用,为项目(课题)中标准研制任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供咨询论证服务;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应明确研究技术标准的数量、名称、标准类型以及推进的目标进度。
      五、在专项项目(课题)实施阶段强化技术标准研制的要求与服务
      在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实施中,专业机构及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前期参与专项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和指南编写标准化专家的技术咨询与评议作用;在标准关键技术和指标的评估、验证及确定中,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将修订标准作为研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主动与原标准编制单位进行有效沟通;项目(课题)研究任务变更中涉及标准研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就标准研制任务变更事项与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做好协调沟通,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变更后标准的性质、类型、名称、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对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研制任务的变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征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研制技术标准的快速立项程序,对前期已经充分论证并纳入专项研究任务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争取将其立项周期压缩一半;对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视其技术方案成熟度和市场应用前景,省略立项论证、公示等环节,予以优先和快速立项,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步伐;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有标准研制任务的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通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标准题录检索、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免费阅读、经授权的标准文本在线阅读等服务;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为标准研制任务承担单位提供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方法的服务与指导。
      六、在专项项目(课题)验收阶段把握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情况
      有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专项项目(课题),邀请相关领域标准化专家参加验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供相关标准计划立项、征求意见、报批的文书,以及标准报批稿或标准文本等,作为标准研制任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同时,对于标准中有首次应用的技术和指标,或技术指标与同层级现有标准规定不一致的,需附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标准中关键技术和指标的评估、验证报告。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终止或延期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七、支持在研和已结题验收专项的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
      科技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选择部分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试点,支持在研或已结题验收的专项项目(课题)产出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大的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应用进程。
      八、加强专项中研制技术标准的统计与应用
      将专项研制技术标准纳入科技成果统计和科技报告,强化统计信息的公开共享。将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后续承担技术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技术标准人才培养和专家队伍建设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专项专业机构,为承担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项目(课题)承担者提供技术标准知识、工具和方法培训。支持承担技术标准研制任务的专家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在标准化试点示范、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等工作中,优先支持技术标准研制任务完成出色的单位和团队。加强国家科技专家库和标准化专家库信息的交换共享。
      十、鼓励地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及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地方科技计划专项研究技术标准的支持政策,对有助于促进地方优势产业培育、集聚和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课题),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和产业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有标准研制任务的科技计划专项,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标准立项、实施、应用推广等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技术升级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作用。鼓励将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形成的技术标准作为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的依据。
      附件:主要名词解释说明

科 技 部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6年9月20日 


附件

主要名词解释说明

      标准性质: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根据法律效率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技术、管理和服务要求,应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指为仍处在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较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标准化主管部门: 包括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指由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分别在全国、行业或地方范围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阶段:指依据标准制定程序,将标准制定过程划分形成的区间段落。以制定国家标准为例,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指由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牵头建设,涵盖国家标准化、国际标准化、WTO/TBT/SPS、标准文献及全文等资源,为用户提供包括标准化信息检索、在线阅读、信息咨询等国内外标准化信息专业服务的资源平台。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指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工作的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