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组枪支固始山林打猎 失手打死同伴获刑5年半

09.11.2015  10:24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一安徽男子先后从互联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并用这些零部件组装了两支枪。随后,他和几个同伴一起到固始一山林处打猎试枪。当同伴用枪射杀一只野鸡后,另一同伴前去捡拾,该男子却试起了另一支枪,结果将该同伴打死。11月6日,信阳中院二审审结此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半。

  2013年夏天,王某分别以4500元、6000元的价格,先后从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并将这些零部件组装成两支枪。

  2014年4月11日下午,王某约同伴沙某、韩某、张某等人一起,由张某开车,从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出发,过淮河轮渡至河南固始县往流镇境内,在淮河大坝上,用这两把枪进行试射。

  在试射过程中,沙某先开枪打中一只野鸡。之后,韩某下车捡拾猎物。此时,王某坐在轿车副驾驶位置上试另外一把枪,遂将枪支架在驾驶室车门上,朝驾驶室外射击。

  结果,误击中韩某头部,3人立即将韩某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阜阳市人民医院、安徽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进行抢救。

  2014年4月12日,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发病危通知,韩某被家人拉回家中后死亡。经鉴定,韩某系枪弹致严重颅脑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警方认定王某在互联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并将零部件组装为枪支。当年4月14日,王某在父亲的带领下,持枪主动投案。

  对此,一审法院以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购买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王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合法、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部分事实定性错误,量刑不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