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29.07.2015  18:14

税收方面
  一、外来投资者凡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在本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设立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完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免三减”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延长减免”的减免税期后的三年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或农、林、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开发荒山、荒地、水面,从事农、林、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有收入年份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
  六、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可免征所得税。
  七、进一步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返还50%。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我市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纳税所得额(简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我市投资开办其他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来投资者在我市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土地使用方面
  十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可以按行政划拨、出让、租赁的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存量土地,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市里将从土地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也可采取租赁国有存量土地的方式,所缴租金三年内先征后奖。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可执行最低地价。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凡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可先征后奖。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做前期工作。
  十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外商投资项目单位,一次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土地收益中奖励20%—30%,非生产企业奖励10%—20%;一次性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土地收益中奖励30%—40%,非生产性企业奖励20%—30%;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土地收益中奖励50%—60%,非生产性企业奖励40%—50%;一次性投资额在8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土地收益中奖励70%—80%,非生产性企业奖励60%—70%;一次性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可在上述奖励基础上给予更大的奖励。
  财政奖励方面及其他
  十三、凡固定资产投资100—1000万元的外来投资企业,第一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二、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3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企业,第一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二、三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第一、二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四、五年奖励当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十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属我市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减免7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十五、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市财政贡献的大小,由市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市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十六、凡通过正当途径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含物资)的,利用行业或部门优势争取计划外无偿拨款,或者有偿无息,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奖金的5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50%作为单位办公经费)。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引荐买断我市现有国有、集体各类企业的,给中介方或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引资的1%。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技改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商业、高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的,按引进资金中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奖,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十七、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人防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以租赁、兼并、购买、合资、独资等形式利用我市闲置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免收税务、土地、房产登记变更费。
  十八、鼓励建筑工队长返乡投资兴业。凡建筑工队长返乡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视同外来投资;  凡我市市内企业在土地、财政、税收、电力等方面享受的所有优惠政策,外来投资企业同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