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沫聚众吸毒宣判:李代沫获刑9个月不上诉

27.05.2014  13:41

李代沫聚众吸毒宣判:法庭依法从轻处罚,李代沫一审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李代沫当庭表示不上诉。

李代沫看起来很平静,光头造型依旧

法官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代沫法制观念淡薄,在其暂住地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是在形迹可疑的情形下被盘问、教育后交代犯罪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李代沫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但其并不是自动投案,在被公安机关查获之前,公安机关已掌握被告人李代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被告人李代沫并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自首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代沫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所容留吸毒人员的情节,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代沫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之玻璃质地冰壶一个、索尼牌紫色移动电话一部,依法均予以没收;苹果牌白色移动电话(iphone4)一部、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iphone4)一部、苹果牌黑色移动电话(iphone5)一部、HTC牌黑色移动电话一部,均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