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次 未成年人犯罪减刑假释 父母到庭

30.07.2018  15:21

  河南商报记者高鹏通讯员周庆华张孟剑

“让我们参加孩子假释庭审,对我们全家是一场深刻的教育。我们一定会尽到监护职责,让孩子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7月30日上午,拿着孩子的假释裁定,陪小田(化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田先生,不停地表达着对办案检察官的感谢之情。

田先生夫妻两人的儿子小田今年17岁,是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服刑学员,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服刑两年来,小田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假释。

7月27日上午,小田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与以往假释案件的庭审不同,小田的父母当天以服刑学员监护人的身份参加庭审活动。这是郑州市检察院、郑州金水区检察院、郑州市中级法院协同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庭审监护人到庭制度的首次实践,在全国范围内这项制度也是第一次尝试。

随着庭审的开展,小田的父母第一次直观地听到孩子在服刑后对犯罪的认识和根源剖析,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和生活改造情况,同时,对监管法规、计分考核、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呈报程序、案件审理及裁判等陌生而又可能影响孩子切身利益的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在27日的庭审中,法庭依法对小田的父母开展法庭调查,了解未成年罪犯小田的成长轨迹和犯罪根源,就小田对财产刑是否执行、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可能,罪犯假释后其父母是否具有监管条件和监管能力,及有何具体帮教措施等直接影响减刑假释的关键问题,当庭向监护人进行调查,检察官当庭对小田父母向法庭提交的材料进行质证。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检察院将郑州两级检察院确定为试点单位。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庭审监护人到庭制度,就是郑州市检察院和金水区检察院认真学习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辖区特点,做出的一项有益探索。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青说,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复杂的社会原因外,与家庭环境及监护人监管失职、失位有较大关联。为此,在假释减刑的庭审中设置这一制度,通过法庭对监护人的专门调查程序,让监护人从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分析服刑学员犯罪的根源,讲明对法院判决的履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服刑学员的监管帮教措施,可以有效敦促监护人依法全面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未成年罪犯与其监护人间的沟通、促进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帮助他们重建健康的亲子关系,防止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责任编辑:张雯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