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朋友的车被卖掉还债了?法院这么判!

26.08.2019  10:37

私家车被同事借走,本想帮朋友忙,谁知“刘备借荆州,有借无还”,这是啥操作?26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24日下午,该院执行法官将一辆本田轿车的钥匙被交到康某手中,一起长达一年的返还原物纠纷结案。

【案情】好心借车给朋友,谁知竟被卖掉还债

康某与张某在同一家公司任职,两人原本关系不错。2018年8月的一天,张某以为公司拉物资需要用车为名找到康某借车,两人商量好第二天一早归还。康某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并于当天晚上把车停在了公司旁边某商场的地下停车场内,还将车辆行驶证、车钥匙一并交给了张某。

直到第二天晚上下班,康某也没见张某来还车,便给张某打电话问问情况。张某说,自己家里出了点状况需要临时借用一下车,过几天再还。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康某答应了。可一个月过去了,张某不仅不再到公司上班,还车的事情也是一拖再拖,康某这下坐不住了,开始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张某讨车。直到此时,张某才跟康某说了实话。康某说,张某告诉自己,因为同他人有借贷纠纷,导致张某将康某的车卖出抵债了。气愤不已的康某报了警,却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是,康某起诉到了惠济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自己的爱车及随车物品,如不能返还则应按折旧后价款赔偿120 000元。

【法院】借车必须要还,抵债了也不行!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涉案车辆系康某所有,有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为证,应予以确认。康某好意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张某理应按期返还,而其占用康某车辆不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康某的物权所有权,故康某要求张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涉案本田车返还给康某;如张某不能返还该车辆,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某车辆损失114903.68元。

因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主动履行,康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靳旭东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早已不见踪影。靳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也没有发现张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月24日,时值周末,靳法官接到了知情人提供的线索,这辆车就停在南阳某小区门口,靳法官立即向领导汇报,在法警的配合下,一行3人即刻出发,直奔河南省南阳市。在当地法院干警的支持和配合下,靳法官等人迅速将涉案本田轿车控制并查封。

正当他们准备将车带回郑州时,遭到了案外人赵某及其家属的阻拦。赵某称,该车系张某交付给他抵债的,随即用自己的身体挡住了已被查封的本田车。执行法官向赵某耐心进行了释法析理,告知其可以通过另案提起诉讼等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并告知其妨碍执行的严重后果。在讲明利害关系后,赵某离开了执行现场。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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