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涉税案

05.01.2015  13:29

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3月13日办理营业执照,2002年3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刘曙辉;财务负责人:刘捷;经营范围:设备租赁;主管税务机关:鹤壁直属局。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由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核算。

该纳税人2010年度取得设备租赁收入24773506.12元,适用5%税率,应缴营业税1238675.31元,已缴981573.59元,企业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纳税资料,导致少缴营业税257101.72元、城建税17997.13元、教育费附加7713.09元;2011年度采取同样的手段少缴营业税374954.69元、城建税26246.82元;教育费附加11248.63元、地方教育费附加7499.09元。该单位2011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310630.86元,已代扣代缴300260.24元,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0370.62元。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以上少缴税款676300.3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加收滞纳金38751.07元。限期补缴教育费附加18961.72、地方教育费附加7499.0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所偷税款676300.36元处50%罚款338150.1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等文件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补扣补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370.62元,同时处以50%的罚款,金额:5185.31元。

该案件于2013年6月24日执行完毕,共入库税款713131.79元,滞纳金178026.31元,罚款343335.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