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商品打驰名商标旗号销售 河南工商称可举报

22.05.2014  17:23

  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按照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违者由地方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如今,该法实施已20天,大河报记者走访发现,依然有不少商品,穿着“中国驰名商标”的外衣。省工商局有关人员称,我省工商部门至今尚无处罚案例,不过,市民若发现违法可举报。

   走访

  商品打驰名商标旗号销售,依然多见

  (涉及不少品牌,但有企业已裁除“驰名商标”标志)

  5月20日下午2时,在位于郑州市经三路与农业路交叉口的一家大型电器卖场,记者查看了所有品类的电器外观,包括一些堆放在店内的纸箱原包装,均未发现标注有“驰名商标”字样。

  不过,在与该电器卖场毗邻的一家连锁超市内,包括牙膏、洗衣液、洗衣粉、洗发膏在内的多种产品均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冷酸灵牙膏”,至少有4款产品包装上,都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其外包装并未标注生产日期,但有限期使用的字码。此外,开米洗衣液、雕牌洗衣粉、霸王洗发水也都有“中国驰名商标”标注,与“冷酸灵”类似,它们也都没有明示生产日期,但有使用期限喷码。

  对于标注问题,上述品牌的客服人员均称,这些产品是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与这些品牌不同,多款公牛插座,包装上的“驰名商标”四字被裁除。

   监管

  标注确属违法,但省内尚无处罚案例

  (省工商局将发《行政建议书》提醒商家更换包装)

  上述驰名商标的标示适用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置?

  就此问题,省工商局宣教处工作人员张栋5月20日受访时表示,严格来说,目前一些商品使用“驰名商标”确属违法,但是否要处罚,最重要的是看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是不是在今年5月1日之前,这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缓冲期。

  至于如何认定一款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张栋向业务处室咨询后回复说,应该不是出厂时间、生产日期,而是厂家与经销商签约后,产品进入销售场所的时间。

  张栋透露,目前省内工商部门尚未有过针对“驰名商标”违法使用的处罚案例,但他表示,如果市民发现有商标违法使用问题,可向属地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可依法介入处置。

  工商局将通过《行政建议书》等方式提醒驰名商标企业、大型经销企业及有关经营者严格执行新的商标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前更换包装,清理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的违法内容。

   释疑

  缘何要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回归了该项制度的本意,有利于遏制权力被滥用)

  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长奇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企业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其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他企业要想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类别中申请注册或者使用,都将不被允许。包括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拥有驰名商标,说明持有人具备相当的行业优势,但从初衷上讲,驰名商标并非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制度。”他说,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填补了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规制驰名商标宣传直接法律依据上的空白,这将有利于遏制权力滥用。 记者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