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善立法助力全民行善举——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谈促进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新华社记者吴晶、施雨岑、王思北
慈善法草案9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法律。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型慈善方式频出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捐赠量2014年突破千亿元,建立的慈善项目达数百万个,每年有数千万人次受益。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呈现一些新特点:
一是慈善捐赠主体多元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慈善意识的提升,来自公众的个人捐赠近年来呈稳步增加趋势,捐赠主体由企业逐步转向个人。
二是慈善捐赠标的日趋多样性,已经扩大到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经济发展的新产物。
三是慈善方式层出不穷。传统慈善方式以捐款捐物为主要表现形式,现在还有捐时间、捐服务、捐思想、捐点子,并出现了网络捐赠、慈善众筹、社区动员、慈善信托等新型慈善方式。
四是社会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透明度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近几年来有关慈善事件引发的舆情可以看出,但凡影响慈善组织公信力或者不透明的运作,或者亵渎慈善的行为和言论都不被社会容忍。
新情况亟待规范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慈善事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政府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慈善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全社会形成扶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急需法制保障。
比如,慈善募捐中存在的“强捐”“索捐”“诈捐”等问题,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影响到慈善的公信力和认可度;以慈善的名义敛财、挪借和转移所募款物、关联交易、虚列公益支出、提供捐赠回扣等问题,互联网募捐、慈善税收优惠等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完善。
立法有助引领、促进、规范慈善事业
这位负责人认为,慈善法通过后,将对我国慈善事业具有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引领作用。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以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科教文卫体育发展、保护环境等活动在内的公益活动。国家对这些活动予以保护和促进。
二是促进作用。慈善法草案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详尽的促进措施,如在宏观政策方面提出,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慈善活动用地方面提出,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慈善税收优惠方面提出,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捐赠方面则提出,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等等。
三是规范作用。慈善法草案设专章明确了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主体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对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信息公开等慈善领域已知存在的诸多问题一一回应,对慈善信托这个长久以来没有解决的落地问题也设了专章规定。尤其明确了民政部门为慈善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并对如何监管慈善活动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建立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众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增长,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现状已经与社会公众的期待以及建立社会公信力的要求显现出较大距离。为此,国务院在2014年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确保慈善组织公开透明;强化对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目前,慈善法中又专门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进行了专章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下一步,民政部门要落实慈善法的各项要求,推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的建立,加快慈善信息平台建设,履行好在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中的责任,在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中严格执行慈善法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于那些不报、谎报、漏报信息的慈善组织,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我们还要建立健全民政、财政、税务多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