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10月起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

08.08.2014  13:17
      河南省新农合再出惠民新举措:从10月1日起,新农合大病保险将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自付费用在1.5万元以上,新农合补偿后可进行大病保险二次补偿。8月7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出台《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2013年以来,我省郑州、新乡和洛阳市先后开展了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农村卫生管理处处长王耀平在会上介绍,从10月1日起新农合大病保险在全省全面推开,意味着我省已基本建立起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机制。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根据《方案》,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补偿标准:2014年度,参合农民在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农合累计补偿后,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为1.5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补偿,1.5万~5万(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补偿封顶线30万元。

      据介绍,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参合农民住院累计发生的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与新农合一起即时结报

      我省对在省内住院,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偿条件的患者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一起同步实行即时结报,对在省外就医或省内非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在新农合统筹地区实行新农合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结算服务。

      为此,我省下一步将实现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省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和必要的数据共享。

      不额外收取保险费用据了解,从10月1日全面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后,2014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参合患者可到参合地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网点办理补偿手续。

      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由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不再额外向农村居民收取费用,并根据新农合筹资水平增长及统筹基金支付情况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同时,为尽可能增强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按照“多受益、多缴费”原则,今年以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差异化筹资依据,将各地筹资标准分为16元、15元和14元三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