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汇总

24.12.2015  21:28

      11月,荆州市地税局近日出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用活用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服务两方面入手,为荆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其中,支持农产品基础产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荆州市地税局出台“意见” 优化税收政策服务

      近日,市地税局出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用活用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服务两方面入手,为荆州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激发投资创业、支持基础产业、鼓励技术创新、支持兼并重组、引导环保节能等五个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共20条。其中,支持农产品基础产业的优惠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技术创新方面,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级地税部门不断优化服务,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河北省政府采购30%以上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河北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投向创业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

      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意见》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涉企收费目录管理制度,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清理取消各项不合规收费。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制定进程,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定期分行业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政策惩戒力度。

      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

      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省、市财政统筹安排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对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引导作用。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投向创业创新活动的天使投资等给予税收优惠支持,落实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

      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支持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省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对经原单位同意离岗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评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新创业。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给力“十个全覆盖”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近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为了精准、快捷的把十项助力“十个全覆盖”的优惠政策用足、用好,落实到位,包头市地税局开辟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专栏:

      文化室建设工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等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免征营业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室,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农村牧区(位于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范围外)的文化室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文化室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暂免征印花税。

      便民连锁超市工程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农村牧区(位于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范围外)的便民连锁超市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属于小微企业的便民连锁超市,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属于小微企业的便民连锁超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便民连锁超市,可按相关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