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曹云金矛盾点:师徒关系和劳务关系太模糊

08.09.2016  09:05

  郭德纲与曹云金的师徒大战已经开启,除了个人恩怨之外,这个事件也暴露出传统的师徒控制模式在向娱乐工业转型工程中所面临的种种危机。

   21世纪相声班定位的尴尬

  德云社作为一个相声社团,全称是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它还有一个名字叫“北京相声大会”。这三个名字,显示出在21世纪一个相声班定位的尴尬。

  根据现行法律,要演出、收费、开发票,就必须有一个公司实体,所以郭德纲不得不注册了一个公司,但是,作为一个公司章程,“德云社家谱”却没有一点现代公司管理的影子。郭德纲诉诸的是一种道德控制,在这个体系中,自己是绝对权威,服从自己的,都是“家人”,而像曹云金这样的则被定义为“叛徒”,不但断绝关系,收回艺名,还要在舆论上进行攻击,让其“不能做人”,难以谋生。

  在曹云金的檄文中,写到了这样一段往事:团队如日中天的那两年,公司没有社保,我一个月演满了,32场演出,到手的工资有四千多,当时觉得,一群人在一起为了一个目标努力,为了大家更好,值得,一场一百多也没什么。

  2007年你拍《窦天宝传奇》在天津拍摄三个月,一分钱都没给我,我要求尽量保证北京小剧场的演出,想尽一切办法赶场,因为拍戏没钱,演出有钱,我得赚钱,我得填饱肚子,一场演出150块,我不敢落下,为了赶演出,我要自己承担油钱,来往的过桥过路费,最后一算,我还是赔了好几千。

  2008年天津开分社,演出费低,没人愿意去演,我带队开专场,一场卖出十几万票房,我就拿着500块演出费,过路过桥费还是一律自付,不管吃不管住,演完赔钱。晚上11点多演出结束,我得连夜返回北京,因为,第二天下午北京还有演出,我当时没别的想法,就是挣钱,因为我得活着。

  2009年拍《三笑才子佳人》,上海拍摄近两个月,也是分文没给,这回连演出费都没的赚了,就这么零收入生扛了过来;你总说你在钱上没亏欠过任何人,拍戏没钱,是因为片子没卖,所以不能给我片酬。我想不明白,我又不是投资人的身份,为什么要与你们担卖片子的风险?我在你那,连合作都谈不上,就是一个雇佣关系,为什么我演了戏,付出时间、付出了劳动,连养活自己的工资都没有呢?平心而论,没有收入,我真不知道靠什么活。你也穷过,你应该知道活不下去的滋味。最不能理解的是,后来片子播了,影片也上映了,这笔钱也没补还给我,这就是你对谁都毫无亏欠,是这样吗?

  按曹云金所言,他一场演出的收入只有150元、500元,到手工资4000多元,甚至拍片不仅没有钱拿,有时还要自己垫钱……

  若曹云金所言属实,那郭德纲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作为徒弟的曹云金可以要求师傅郭德纲补偿其劳务上的经济损失吗?

   模糊的“师徒关系”和“劳务关系

  有媒体评论,这场“师徒之争”起于“”。当师徒关系牵扯到利益关系,“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都是白扯,毕竟你不是人家亲爹,人家也不是你亲儿子。

  郭德纲只给徒弟那么少的钱,这真的符合劳动法吗?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士说,郭曹之事可能还牵扯不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通俗的解释就是:劳动法适用于个人与集体、组织、公司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回看郭曹之间:曹云金是2002年跟着郭德纲学艺的,那时郭德纲还没有注册公司,他们之间显然没有劳动关系。

  那如果郭德纲和曹云金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二人的关系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呢?

  郭曹二人之间的关系如果非要给一个界定的话,传统的“师徒关系”还是最为合适的:曹云金是学徒工,而郭德纲是教手艺的师傅。还有一种关系或许也存在于郭曹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

  但不管是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千年的“师徒关系”,还是更现代的“劳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对于处理这两类纠纷,还是很模糊的。